國糧財規〔2025〕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垂直管理局:
《農民售糧款兌付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農民售糧款兌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種糧農民等糧食生產者利益,規范售糧款兌付行為,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深化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含糧食收購企業和糧食經紀人,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向農民等售糧者(含糧食經紀人)兌付售糧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收購,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資金籌措能力,承擔農民售糧款兌付的主體責任,不得損害農民等售糧者利益。
第四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現場如實填寫收購憑證,作為核算和支付售糧款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的糧食收購憑證等單據。
第五條 售糧款兌付可以現金兌付,也可以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兌付。鼓勵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額兌付到售糧者賬戶。兌付起始時間以糧食交付時起算。
第六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含儲備輪換用糧收購),要“一手錢、一手糧”當場辦理兌付手續,一天內(24小時)完成兌付。如遇節假日,可以在節假日后第一天(24小時)完成兌付。如遇支付系統技術故障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兌付時間的,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告知售糧者,但兌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租倉收購的,由政策性糧食承儲企業直接對售糧者結算,對售糧款兌付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將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撥付給租倉庫點,由其代為支付售糧款。
第七條 政策性糧食之外的糧食收購,原則上應當“一手錢、一手糧”,當場兌付售糧款。確有特殊情況的,征得售糧者同意,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兌付期限,但要限期兌付,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鼓勵糧食收購者和售糧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糧食品種、數量、金額、兌付時間等。對以口頭形式約定的,鼓勵留存必要證據。
糧食收購企業委托收購的,委托方與受托方優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委托方承擔售糧款兌付的主要責任。
糧食收購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為由,不按約定支付售糧款。
第八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積極協調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糧食信貸支持力度,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糧食收購者及時足額籌集和兌付農民等售糧款。要加強糧食收購政策宣傳,提高售糧者風險防范意識。
糧食行業協會及中介組織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糧食收購者的交易行為。
第九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發揮12325監管熱線和地方相關舉報渠道作用,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按規定及時處置拖欠售糧款等問題線索;對糧食收購者和售糧者因售糧款兌付產生的糾紛,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
第十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售糧款兌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者未按時限兌付或不足額兌付售糧款等行為,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進行查處;對違法違規企業和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切實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
第十一條 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可依照本辦法,進一步明確售糧款兌付管理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糧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發的《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暫行辦法》(國糧財〔2015〕2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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