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場)、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9年4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樟府發〔2019〕2號)同時廢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權益,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幫助殘疾兒童更好地融入社會,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逐步完善殘疾兒童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8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發〔2023〕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性保障。全面落實0-6歲(不滿7周歲,下同)重點保障殘疾兒童應補盡補。到2025年,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實現0-6歲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
(一)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二)堅持量力而行、穩步推進。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在對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殘疾兒童和殘疾孤兒康復救助實現兜底保障的基礎上,逐步達到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三)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落實屬地管理原則,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二、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
1.基本條件。(1)具有樟樹市戶籍或在樟樹市已領取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以我市轄區派出所發放為準);(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縣及縣級以上具備醫療資質診斷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殘疾評定(或疾病診斷)證明;(3)年齡在0-6歲(即在申請批準的當月,年齡未滿7周歲,以下同),有康復需求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腦癱)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2.家庭條件。根據家庭經濟條件,分為重點保障對象和非重點保障對象。(1)重點保障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邊緣易致貧返貧人口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2)非重點保障對象:沒有列為重點保障對象的所有救助對象。
(二)救助內容
1.基本康復訓練。為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腦癱)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視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訓練服務。
2.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盲杖;為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基本型假肢或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為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實施肢體矯治手術(主要包括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和唇腭裂兒童功能性補救手術。
(三)救助標準
1.基本康復訓練。(1)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一次性補助1000元;(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腦癱)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補助標準為15000元/人/年。重點保障對象享受6歲以內接受基本康復訓練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點保障對象享受三個年度內的基本康復訓練救助。到2025年,實現0-6歲有需求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全覆蓋。
2.輔助器具適配。(1)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盲杖,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100元;(2)肢體殘疾兒童適配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每人補助標準不超過1200元。以上經費包含評估、適配服務費。在補助年齡內,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其他輔助器具每2年不超過1次。(3)聽力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蝸產品(單耳)為一次性補助,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60000元;適配助聽器(雙耳)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6000元,3年內不重復補助。
3.手術。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為一次性補助,手術相關費用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12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及唇腭裂兒童功能性補救手術相關費用每人每次補助標準為不超過10000元,肢體矯治和唇腭裂兒童功能補救手術年度內不重復補助,可享受三個年度的補助。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最低救助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康復服務價格變動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請
殘疾兒童監護人向市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兒童戶口簿(有效期內居住證)、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縣及縣級以上具備醫療資質診斷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殘疾評定(或疾病診斷)證明;
3.代為申請的須提供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二)審核確定
市殘聯負責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進行審核。
對于重點保障對象的救助申請,由殘聯與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市殘聯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論及時通知監護人;審核未通過且有異議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監護人可向上一級殘聯提出申訴。
(三)實施救助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依照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由市殘聯開具轉介函,原則上安排救助對象到江西省內定點康復機構(已在中國殘聯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系統中備案)接受康復服務。經市殘聯對康復機構的相關資格、康復服務內容等審核同意,殘疾兒童監護人也可選擇在江西省外定點康復機構或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具體按《江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贛殘聯字〔2019〕75號)執行。
(四)費用結算
1.康復訓練服務費用結算。(1)殘疾兒童在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兒童,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給予報銷和救助,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兒童,先由醫療救助主管部門按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剩余由個人承擔部分未超過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助;實際承擔額超過補助標準的,按補助標準進行補助。(2)經市殘聯審核后,殘疾兒童實際應補助金額,原則上由市殘聯與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特殊情況下可轉賬至殘疾兒童社會保障卡賬戶(或兒童監護人的銀行賬戶)。(3)康復訓練服務費用結算時康復機構(或兒童監護人)應向市殘聯提供①申請撥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資金的報告②康復機構開具的財政部門認可的票據原件(在開通醫保結算的單位接受康復服務的可提供經醫保部門蓋章的票據復印件)③康復協議④服務記錄⑤階段性總結(出院總結)等資料,否則不予結算。(4)康復服務費用結算周期原則上按年度結算,特殊情況可按半年或季度結算。(5)殘疾兒童中途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康復機構須及時報市殘聯登記備查,按月據實結算。
2.輔助器具適配費用結算。經監護人申請,市殘聯審核批準,監護人可選擇自行購買也可向殘聯申請統一適配,自行購買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專業機構評估證明和輔助器具購買發票,按個人實際承擔額,依照補助標準,由市殘聯核定應補助額直接轉賬至殘疾兒童社會保障卡賬戶(或兒童監護人的銀行賬戶)。
3.手術費用結算。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提供醫療發票原件(在開通醫保結算的單位接受康復服務的可提供經醫保部門蓋章的票據復印件)和相關手術證明材料,按個人實際承擔額,依照補助標準,由市殘聯核定應補助額直接轉賬至殘疾兒童社會保障卡賬戶(或兒童監護人的銀行賬戶)。
康復救助補助按照“先申請、后康復、再補助”的原則,補助時間從申請當月起計算(申請當月未滿7周歲的,按照受助年限規定,可繼續申請一個年度的康復訓練救助)。補助金額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各種政策性報銷和補助外,由個人承擔部分按差額給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本方案規定標準。
四、救助管理
(一)定點康復機構確認與管理
1.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管理規范,參照國家、江西省和宜春市相關標準及規范。
2.定點康復機構基本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質;(2)符合有關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管理規范;(3)自愿提供康復救助服務并能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4)沒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對殘疾人事業充滿熱情。
3.市殘聯應按照支出責任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與經審核認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職責、任務目標等。
4.定點康復機構須按照國家、江西省和宜春市有關殘疾人康復機構規范化建設要求,強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復業務能力;按照康復救助有關規定,規范化開展康復服務,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檔案;建立健全康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康復效果評估、經費申報和總結等工作。
(二)康復服務管理
建立科學、專業的康復服務流程、康復技術控制及質量評價體系,確保殘疾兒童得到規范的康復服務。
(三)救助信息管理
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殘聯、民政、衛健、教體、人社、鄉村振興等部門救助資源,以及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民政、教體、衛健、鄉村振興等部門應定期向殘聯反饋本系統殘疾兒童幫扶救助信息,殘聯應及時收集匯總受助兒童信息并錄入數據庫。
(四)政策銜接工作
1.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范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再由財政部門或殘聯根據康復服務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
2.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不影響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其他困難補助。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殘聯部門負責篩查、救助對象審核,定點康復機構準入、評估、退出與綜合監管評估、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
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中央、江西省、宜春市財政資金安排,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衛健部門要發揮好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作用,做好殘疾兒童康復需求評估與轉介,積極促進婦幼保健醫院開展兒童康復服務,承擔康復服務職能;加強對提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加強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康復技術培訓。
教體部門負責加強對提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學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要加大對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工作,篩查掌握相關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及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托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信息,組織好福利機構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做好符合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及福利機構殘疾孤兒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要加強對提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民非組織”康復機構的監管。
醫保部門要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人社部門要建立完善康復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辦法。
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市場監管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康復機構的監管。
鄉村振興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對脫貧戶和監測對象家庭殘疾兒童予以精準幫扶。
(二)提升服務能力。加強定點康復機構建設,根據我市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計生、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
(三)強化監督管理。殘聯要同教體、民政、衛健、市場監管、鄉村振興等部門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輔助器具和手術費用補助等資金的管理使用及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殘疾兒童參與、融入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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