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題背景和意義
為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權益,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幫助殘疾兒童更好地融入社會,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逐步完善殘疾兒童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8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發〔2023〕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殘聯草擬了《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
2.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8號);
3.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發〔2023〕11號);
三、協調過程
1.2023年9月11日,參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發〔2023〕11號),結合樟樹實際,市殘聯草擬了《實施細則》;
2.2023年9月13日,由市政府辦向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3.2023年11月8日,針對《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建議,最終形成了《實施細則》;
4.2023年12月11日,市殘聯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細則》。
四、文件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
1.基本條件。(1)具有樟樹市戶籍或在樟樹市已領取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以我市轄區派出所發放為準);(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縣及縣級以上具備醫療資質診斷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殘疾評定(或疾病診斷)證明;(3)年齡在 0-6歲(即在申請批準的當月,年齡未滿 7周歲,以下同),有康復需求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腦癱)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2.家庭條件。根據家庭經濟條件,分為重點保障對象和非重點保障對象。(1)重點保障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邊緣易致貧返貧人口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2)非重點保障對象:沒有列為重點保障對象的所有救助對象。
(二)救助內容
1.基本康復訓練。為 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 (腦癱) 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視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訓練服務。
2.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盲杖;為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基本型假肢或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為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實施肢體矯治手術(主要包括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和唇腭裂兒童功能性補救手術。
(三)救助標準
1.基本康復訓練。(1)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一次性補助 1000元;(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腦癱)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補助標準為 15000元/人/年。重點保障對象享受 6歲以內接受基本康復訓練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點保障對象享受三個年度內的基本康復訓練救助。到 2025年,實現 0—6歲有需求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全覆蓋。
2.輔助器具適配。(1)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盲杖,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 100元;(2)肢體殘疾兒童適配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每人補助標準不超過 1200元。以上經費包含評估、適配服務費。在補助年齡內,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 1次,其他輔助器具每 2年不超過 1次。(3)聽力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蝸產品(單耳)為一次性補助,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 60000元;適配助聽器(雙耳)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 6000元,3年內不重復補助。
3.手術。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為一次性補助,手術相關費用每人補助標準為不超過 12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及唇腭裂兒童功能性補救手術相關費用每人每次補助標準為不超過10000元,肢體矯治和唇腭裂兒童功能補救手術年度內不重復補助,可享受三個年度的補助。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樟樹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樟府發(2019年2號)同時廢止。
(解讀人:唐新月 聯系電話:0795-756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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