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宜春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宜春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宜春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管理,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廳字〔2021〕36號)《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贛辦發電〔2022〕72號)等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宜春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本辦法所稱傳統建筑,是指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教育價值,能夠反映本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也未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是指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及其設施、歷史環境要素進行維護修理,恢復其歷史風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以及因保護和使用需要,對建筑結構、功能、性能進行必要的改善。按類別分為日常維護、整修保護和搶救性保護三種。
第五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日常維護是指不改變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現存結構形式、核心保護要素,日常的、周期性的清潔維護及簡易修整行為,包括防滲、防潮、防蛀、防漏、構件替換及其他日常維護。
第六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整修保護是指因風貌保護、結構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整治修繕和更新改造行為。
第七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搶救性保護是指因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突發危險或存在毀損危險或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為確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結構安全而應急采取的加固、修繕等解危措施。
第八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應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不應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的要求,采用真實、完整、可識別和可持續的修繕方法和技術措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保障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工作所需資金,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倡導社會各界捐贈,用于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條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審批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年度修繕計劃,督促或組織實施修繕工作,建立安全監測、隱患排查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建筑保護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及時發現、依法制止破壞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行為,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配合當地住建部門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工作。
第十一條住建部門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普查、申報,對傳統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傳統建筑檔案,根據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狀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修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事項進行技術指導,審查歷史建筑修繕設計方案,依職責開展修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安排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資金。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相關的規劃管理工作,提供用地政策支持和保障,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確權登記。
文廣旅、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發改、農業農村、公安、城管、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管理工作,引導村(居)民合理使用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對存在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構件,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開展日常巡查,對違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領、租賃、投資、提供技術服務或者志愿服務方式,參與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和活化利用。
第十四條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承擔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安全使用、修繕的保護義務。保護責任人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動,不得私自拆卸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構件。保護責任人包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為國有的,其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管理人不明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管理人不明確且無使用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責任人義務。
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為非國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人不明確且無使用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責任人義務。
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為多人共有的,經全體所有權人協商一致,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的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行使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修繕費用由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縣級住建部門應建立本地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項目庫,對瀕危急需搶救性保護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應優先列入本地修繕項目庫。
縣級住建部門應會同所轄鄉鎮(街道)每年開展一次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狀況評估,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所有權人、危舊狀態、修繕利用、風貌保護、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摸查,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和修繕項目庫,于當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市級住建部門備案。
縣級住建部門可根據保護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對年度修繕計劃進行適當調整。縣級住建部門應于次年1月底前將本地年度修繕計劃實施情況報送市級住建部門。
第十六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屬于日常維護類型的,由保護責任人自行開展并記錄日常維護情況,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巡查。
第十七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屬于整修保護類型的,保護責任人采取的措施應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其中歷史建筑應編制設計方案,并報當地住建部門審查。當地住建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審查合格后予以辦理相關手續。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后,保護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修繕,做好工程記錄,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巡查。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整修保護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應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不得擅自改變傳統建筑主體結構和外觀。
第十八條各地住建部門應加強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整修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對不符合修繕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的,應及時指導改正。修繕結果與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要求不符的,各地住建部門應提出書面整改要求,保護責任人應按要求整改,整改資料應作為竣工驗收的必要資料。
第十九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整修保護工程完工后,需辦理竣工驗收的,保護責任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驗收,并報當地住建部門備案留存。
第二十條在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安全排查或日常使用過程中發現險情的,保護責任人可向當地住建部門申請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保護責任人應按照鑒定處理建議及時加固,進行搶救性修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日常巡查發現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應及時通知保護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修繕義務,并報當地住建部門。情況危急且保護責任人未及時修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緊急排險,保護責任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當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需要實施搶救性保護時,保護責任人拒不實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代為實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追償修繕費用。
第二十一條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時,建設責任主體應依職責將建設適應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特點和保護需要的消防設施納入工程建設內容,制定相應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中涉及消防設計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及規范執行。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標準和規范執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門會同同級住建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后,保護責任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提交一份至當地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三條住建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包括:
(一)住建部門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提供修繕技術指導,對修繕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二)修繕設計、施工方案審查部門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對方案進行技術審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技術單位開展轄區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工程巡查。
(四)住建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需要購買服務的其他情況。購買服務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四條保護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資金補助及設計方案援助,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通過產權置換、收購的方式,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予以修繕。
對列入年度修繕計劃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按照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市級財政僅對中心城區(含袁州區、宜陽新區)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其產權性質及修繕工程造價確定。市級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修繕造價的2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5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修繕補助資金,特殊情況除外。縣級補助標準可參照執行或由屬地政府結合實際另定。
第二十五條修繕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補助資金的預算申請、使用管理、發放等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轉載自宜春市住建局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