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是歷史文化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先后出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我省也相繼配套出臺了《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均明確要求加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實現“應保盡保”。近年來,我市認真落實上級部署要求,扎實開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調查摸底,截至目前,全市已公布189棟歷史建筑和840棟傳統建筑,其中部分建筑因年久失修亟需開展修繕工作。另外,各地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大部分未按要求進行審批、監管和驗收,容易發生保護性破壞。為貫徹落實上級工作要求,規范我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2.《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
4.《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贛辦發電〔2022〕72號)
三、目標任務
規范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壓實各級各方保護責任,落實修繕審批、監管、驗收制度,防止發生保護性保護。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對修繕行為進行了定義和分類,對修繕原則、各級各方責任、修繕主體、資金補助等進行了明確,對修繕管理、資料存檔、消防保障等進行了規范。
(一)明確各級各方責任。一是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職責。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二是相關部門職責。住建部門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安排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資金;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相關規劃管理工作;文廣旅、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管理工作。三是村(居)民委會和個人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工作;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修繕。
(二)明確修繕主體。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產權復雜,保護責任人包括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所有權人不明確且無使用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保護責任人義務。保護責任人作為修繕主體,承擔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費用。保護責任人承擔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費用確有困難時,可由當地政府通過產權置換、收購的方式,對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進行修繕。
(三)明確修繕要求。一是建立修繕項目庫。各地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梳理建立縣級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項目庫,對瀕危亟需搶救性保護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應優先列入項目庫。二是制定修繕計劃。各地每年開展一次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護狀況評估,并于當年4月底前制定縣級年度修繕計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市級住建部門備案,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修繕計劃實施情況報送市級住建部門。三是規范修繕行為。將修繕行為分為日常維護、整修保護和搶救性保護三類,落實修繕審批、監管、驗收制度,將消防設施納入工程建設內容,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當地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四)明確補助資金。對列入年度修繕計劃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按照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市級財政僅對中心城區(含袁州區、宜陽新區)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其產權性質及修繕工程造價確定。市級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修繕造價的2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5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修繕補助資金,特殊情況除外。縣級補助標準可參照市級標準執行或由屬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五、修繕程序
歷史建筑屬于整修保護類型的,應編制設計方案,并報當地住建部門審查。當地住建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審查合格后予以辦理相關手續。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后,保護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修繕,做好工程記錄,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巡查。各地住建部門加強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整修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完工后需辦理竣工驗收的,由保護責任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驗收,并報當地住建部門備案留存。
六、適用范圍
宜春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修繕的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后不再適用于本辦法。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七、施行時間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轉載自宜春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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