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24〕2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誰征地、誰負責”,屬地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組織實施工作,足額籌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履行支付責任,嚴格做到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
第三條 做到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認定程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村(組)為單位,經依法批準,由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被征地時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且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在冊農民。對被征地農民身份的認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批準同意征地之日為界限。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原根據國家用工計劃經原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為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正式職工的人員;
(三)征地時已經按照政策規定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四)被征地后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積超過0.3畝的;
(五)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不能納入參保繳費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認定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見附件1);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被征地相關材料等。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人員身份的認定應經村級初審、鄉鎮復審、縣級聯審等三個環節,每個環節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公示,對最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對象制作《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認定登記匯總表》(見附件2)。
第八條 嚴格遵循“先報批后參保”原則,土地征用應先依法依規逐級報請上級政府批準同意,并據此開展被征地農民身份核實認定,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擬征土地未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復不得組織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及其參保事宜。
第三章 參保辦法和補貼標準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街道)經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和市政府后統一組織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條 對于符合條件納入本辦法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最長不超過15年。每年政府繳費補貼標準=當年執行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政府繳費補貼僅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采取“個人繳費、政府直補”的方式,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先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自由選擇繳費檔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一條 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在身份認定后當年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一)被征地農民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保繳費,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不得對以前年度進行補繳;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相應扣減政府繳費補貼年限。
(二)被征地農民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并按規定參保繳費的,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相應扣減政府繳費補貼年限;離開用人單位后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可繼續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自認定身份當年起最長不超過15年。
(三)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待遇領取最低繳費年限的,可按政策規定延長繳費年限,在所規定的政府補貼時限內繼續享受政府補貼;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但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年限尚未滿所規定的政府補貼時限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二條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照15年計算。
(一)對身份認定時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由個人選擇繳費檔次繳費,政府繳費補貼逐年劃入個人賬戶。如其在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個人繳費年限已滿15年或個人繳費不滿15年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在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按到齡當年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直至補貼期滿15年(存在身份認定之后的中斷補繳年限只能按對應年度補貼標準補足)。
(二)對身份認定時已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尚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在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按身份認定當年補貼標準一次性將政府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
(三)對身份認定時已領取待遇的,政府繳費補貼按身份認定當年標準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四)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三條 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的現役軍人或在校學生,在服現役或就讀期間保留被征地農民身份,退役或畢(肄)業后,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政府繳費補貼年限從退役或畢(肄)業后次月開始起算。
第四章 工作要求及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各地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加強工作調度,足額籌集資金,規范報批流程,確保政策落實。嚴格落實“先保后征”原則,征用土地時應先預存資金后報批征地、先足額籌集資金后實施征地。
第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要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加強溝通協作,做到各負其責。其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工作經費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承擔征地紅線劃定和勘測定界,土地調查和耕地面積確認等工作,會同公安、農業農村、人社等部門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認定人均耕地面積,監督集體所有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使用等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核查被征地農民戶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和會統核算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方案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按原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7年7月1日印發的《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17〕52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國家、省、宜春市有新要求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附件:1. 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認定表
2. 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認定登
記匯總表
附件1
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認定表
村(居)委會(蓋章): 村(居)民小組長(簽字) :
村(居)委會主任(簽字) :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戶主 姓名 |
|
被征地 所在地 |
|
||||||||||
被征地情況 |
|||||||||||||
原有承包耕地(畝) |
|
共被征耕地(畝) |
|
現有承包耕地(畝) |
|
家庭人 口總數 |
|
現人均耕地(畝) |
|
||||
批準征 地部門 |
|
批準征 地時間 |
|
聯系 電話 |
|
||||||||
符合資格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名單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證號 |
戶口城 鄉屬性 |
參保類型 (職保/居保/放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家庭成員自愿申請按照《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并對以上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戶主簽名 (指模): 年 月 日 |
鄉鎮(街辦)經辦部門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鄉鎮(街辦) 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自然資源部門 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農業農村部門 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門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意見 |
復審人 (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門 意見 |
復審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市政府 意見 |
備案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一式六份,村(居)委會、社保經辦機構、人社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本
人各一份。
2. 由鄉鎮(街辦)政府確定鄉鎮審核具體經辦部門,牽頭組織鄉鎮相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
戶人均耕地情況(含征地面積、征地批復、原有耕地面積、現有耕地面積等)及審核被征地
農民身份名單;被征地農民土地經營承包權證及其承包人員名單;審核被征地農民是否是掛戶、
參軍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統一審核意見,加蓋牽頭部門章。審核結果報鄉鎮(街辦)政府復
核同意后,加蓋政府章。
3. 各主管部門分別按部門職責復審有關事項。
4. 符合資格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參保類型一欄自愿選擇任意一種養老保險或放棄并按下手印。
附件2
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身份
認定登記匯總表
單位(公章): 鄉鎮(街道辦) 村(居)委會 村民小組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號碼 |
征地前原人均承包耕地(畝) |
征地后現人均承包耕地(畝) |
批準征地部門 |
批準征地時間 |
參保類型 (職保/居保/放棄) |
聯系 電話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