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7年,我市出臺《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17〕52號),為我市推進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助力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撐。隨著國家社保政策的不斷完善,新修訂的《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24〕23號)先后出臺,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原有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情況的變化。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保證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樟府辦發〔2017〕52號文件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出臺依據
1.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
2.《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24〕23號)
3.《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17〕52號)
三、主要內容
《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共分五章、17條具體內容,包含總則、保障對象與認定程序、參保辦法和補貼標準、工作要求及職責分工、附則等內容。
1.總則。主要包括相關文件精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的基本原則和整體要求。
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要求;實行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原則,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
2.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主要包括被征地農民的界定標準和被征地農民認定程序。
明確“原勞動部門招工或集體所有制職工、已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等兩類人員”不屬于本《細則》保障對象。
明確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以村(組)為單位,被征地時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且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在冊農民。
明確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必須要經過“村級初審、鄉鎮復審、縣級聯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財政及人社聯審)”,并且每個環節都必須進行公示。
明確擬征土地未經按程序報批不得組織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及其參保事宜。
3.參保辦法和繳費補貼標準。主要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辦法和政府繳費補貼的具體實施標準。
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
明確本細則實施前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并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政府繳費補貼年限保留。本方案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并按規定參保繳費的,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即扣減相應政府繳費年限),離開用人單位后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可以繼續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政府繳費補貼最長不超過15年,其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待遇領取最低繳費年限的,可按政策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繼續享受政府補貼至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按規定領取待遇;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但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年限尚未滿15年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照15年計算。對身份認定時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由個人選擇繳費檔次繳費,政府繳費補貼逐年劃入個人賬戶。如其在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個人繳費年限已滿15年或個人繳費不滿15年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在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按到齡當年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直至補貼期滿15年(存在身份認定之后的中斷補繳年限只能按對應年度補貼標準補足);對身份認定時已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尚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在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按身份認定當年補貼標準一次性將政府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對身份認定時已領取待遇的,政府繳費補貼按身份認定當年標準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繳費補貼。
4.工作職責和要求。新增加稅務部門為成員單位,并明確了人社、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財政、審計和稅務等相關單位工作職責。
5.附則。進一步說明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力。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7年7月1日印發的《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17〕52號)同時廢止。
解讀人:黃丹 電話:0795-733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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