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經2023年6月5日市政府第 37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樟樹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樟樹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辦法
為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通過市場租賃解決住房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據住建部和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省住建廳和衛健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贛衛家庭發〔2014〕4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大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力度的實施意見》(樟發〔2018〕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保障對象及原則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規定標準發放一定的貨幣補貼,支持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困難。
(一)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7平方米)的城鎮特困家庭、城鎮低保家庭、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二)保障原則: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實行應保盡保。
二、申請、審(復)核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新申請家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可隨時向社區(居委會)進行申請,社區、街道(鄉鎮)、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按“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程序每半年審核一次,具體為:社區(居委會)審核公示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的上旬;街道(鄉鎮)審核公示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的中旬;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公示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的下旬。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上一年度通過審核并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復核。具體為:社區(居委會)復核公示時間每年12月上旬;街道(鄉鎮)復核公示時間每年12月中旬;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復核公示時間每年12月下旬。
三、動態管理
每半年對享受租賃補貼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享受低保的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四、租賃補貼發放時間和發放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具體為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街道(鄉鎮)公示的發放對象名冊進行匯總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將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撥付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過“江西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監管服務平臺”直接發放至補貼對象的社保卡中。
五、租賃補貼標準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貼,補貼標準:中心城區區域家庭為8元/平方米·月;其他鄉鎮家庭為5元/平方米·月,家庭成員中非低保人員按照補貼標準的80%發放。計算公式為“家庭月租賃補貼金額=家庭人口×(人均補貼面積-人均私房面積)×月租賃補貼標準”。
六、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取消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且兩年內不能申請住房保障。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住房保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有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