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財政扶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范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2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財政扶持補助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法定手續齊全,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財政扶持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養老機構的運營補助。
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與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補貼標準。
第四條 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鼓勵社會資金進入社會養老服務業,積極支持引導民辦養老機構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財政扶持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占,挪作他用,專項用于民辦養老機構的建設運營管理及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質量的項目。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申請運營補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民政局備案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
(二)接收的養老對象需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人,且入住1個月以上;
(三)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四)養老服務機構運營1年以上,補助年度內無嚴重責任事故與重大服務糾紛,通過市民政局的年度檢查;
(五)有專業的財務人員,制定完善的財務制度,按期向民政局報送財務報表;
(六)服務對象滿意率達90%以上;
(七)入住老人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包括:入住協議、老人身份證與戶口簿復印件、老人標準照片、入院健康檢查資料、送養人(監護人)資料及聯系方式;
(八)能夠按照市民政局要求開展工作;
(九)如屬租賃房屋的,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
第七條 每年12月份,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向市民政局提交運營補助申請,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樟樹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助審批表》(詳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
第八條 市民政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審核工作。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九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助標準如下:
養老服務機構未獲得等級評定,按實際接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80元;養老服務機構獲得宜春市1-2級評定,按實際接收的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9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10元、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40元;養老服務機構獲得江西省3級以上評定,按實際接收的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140元、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200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所得補助資金優先用于機構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改善服務、提高護理人員待遇、提高老人生活質量。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補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補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自覺接受財政、民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養老服務機構在申請補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受補助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補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補助資金、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不符合國家、省、宜春市、本市有關要求,取消其受補助的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補助金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市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見,緩撥、停撥補助資金,追繳已撥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樟樹市民政局、樟樹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1日印發的《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財政扶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樟府辦發〔2015〕94號)自行廢止。
附表:樟樹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助申請表
附表
樟樹市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助申請表
機構名稱 |
|
電話 |
|
||||||||||
法定代表人 |
|
機構性質 |
|
||||||||||
服務對象 |
|
郵編 |
|
||||||||||
審批部門 |
|
核定床位數 |
|
||||||||||
地址 |
|
||||||||||||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本市戶籍月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
|
|
|
|
|
|
|
|
|
|
|
|
本市戶籍的平均入住床位數(張) |
|
申請補助金額(單位:萬元) |
|
||||||||||
市民政局、財政局審批意見 |
民政局 |
財政局 |
|||||||||||
說明 |
運營補助,按入住滿一個月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實際占用床位數計算,全年平均數(全年合計÷12個月=補貼人數)。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