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試點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有利于健全我市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化解用工風險、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職業傷害保障難題,更好地維護職業傷害保障權益,是一項重大改革舉措,也是一項重要民生工程,具有十分現實而又長遠的意義。
一是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內在要求。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省委、市委已將推進補充工傷保險作為2025年重點改革任務?!督魇嵤垂kU條例〉辦法》(省政府204號令)第五條:建立補充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提高工傷職工待遇水平,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向職業勞動者全面覆蓋。
二是順應企業群眾減負增待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企業期盼減負紓困,群眾期待更高水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推行補充工傷保險政策后,可以減輕發生工傷事故企業的經濟負擔,化解用工風險。經測算,如企業參加補充工傷保險,雖然增加30%的工傷保險保費支出(人均月繳保費8元左右),但可減輕企業78%的工傷保險支出(以九級傷殘為例,可為企業減少支出34000元左右),參加補充工傷保險能有效降低用人成本,減少用工風險,化解用工矛盾。
三是維護職業傷害權益保障的現實需要。群眾能夠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夠解決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大中專見(實)習等特定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難題?,F有工傷保險制度受勞動關系等限制,特定人員無法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通過補充工傷保險,將特定人員納入補充工傷保險保障范圍。新業態從業人員認定為職業傷害后,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九級傷殘的,可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補充工傷保險待遇超10萬元。
二、主要內容
《宜春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共計8個部分28條。
第一部分總則共3條,明確了目的意義、法律依據、政策定位、收支模式、經辦方式。其中,第2條明確了補充工傷保險是政府主導的政策性保險,我市自負盈虧,保費由市社保中心統一管理,業務經辦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
第二部分參保范圍共1條,明確了兩類人員:一是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所有參保人員,截至2024年12月底約58.61萬人,此類人員為補充工傷保險的基本盤;二是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即難以建立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年齡放寬到70周歲以內,據不完全統計,全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約2.99萬人,村“兩委”干部及大學生基層專干1.1萬人,超齡勞動者3.6萬人。
第三部分參保繳費共7條,補充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自行繳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補充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所屬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的30%繳納,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按工程建筑安裝費或工程總造價的0.6‰繳納。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保費包含基礎保費與疊加保費兩部分,其中基礎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一致,疊加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補充工傷保險費率一致。
第四部分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鑒定標準和程序共3條,明確了認定、鑒定的標準和程序,時限要求。已納入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并認定。特定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受理和職業傷害確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確認參照《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執行。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確認情形另行規定。
第五部分待遇給付與核定共7條,明確了享受待遇條件、待遇項目、待遇標準、給付方式、終止條件、支付時限。補充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分為代償型、提高型兩種。代償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單位承擔大部分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金、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助金等,可以有效減輕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事故發生后的經濟負擔;提高型待遇就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由補充工傷保險進一步提升待遇的項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目錄外工傷醫療費,滿足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事故后醫療自費部分的需求。特定人群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部分工傷預防共2條,明確了預防費提取比例,立項實施要求。補充工傷保險工傷預防主要針對工傷預防重點行業、領域或者特定人員職業傷害多發的行業領域。
第七部分監督管理共2條,明確了資金監督管理機構和方式方法。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金融監管機構可參照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對補充工傷保險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部分附則,補充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等政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工傷保險政策變化和補充工傷保險實施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特定人員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部分繳費和待遇標準
三、主要特色
一是保障人群顯著擴大。
補充工傷保險將參保對象從傳統工傷保險的職工延伸至以下特定群體:
-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滿70周歲的勞動者;
- 在校實習生、見習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如外賣員、網約車司機);
- 靈活就業人員(需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 志愿者及基層工作人員(如村“兩委”干部)。
這一設計填補了靈活就業和新業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空白,體現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減負力度顯著增強。
- 替代用人單位支付項目:補充工傷保險承擔了原由企業支付的費用,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替代比例最高可達77%。
- 低費率與高保障結合:已參保人員的補充保險費率僅為行業基準費率的30%,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造價的0.6‰繳納,顯著低于商業保險成本,但待遇水平更高(如一次性身亡補助金可提高10萬元)。
三是保障能力顯著提升。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將大為提高。對工傷職工發生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除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承辦機構給付,更好地滿足了工傷職工醫療自費部分的需求。推行補充工傷保險后還將有效緩解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壓力,有利于工傷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是經辦服務高效便捷。
通過“工傷保險+補充保險”同窗辦理、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等機制,參保和理賠流程簡化,提升了工作效率。
解讀人:劉楊
電話:0795-733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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