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意義
為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農業領域營商環境,回應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推動包容審慎和分級監管,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設置合理的“糾錯期”,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合理的自我糾錯機會,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節約行政資源、嚴格規范和保障行政執法,制定《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二)研判和起草過程
1.2022年6月13日,市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2.2022年6月17日,市農業農村局第,14次黨委(擴大)會審議通過了《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二、主要內容
《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分為15項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和13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按照類型劃分,涉及農藥、畜禽養殖、獸藥、飼料、動物防疫、漁業、農機、農產品質量安全等7個領域15個事項;《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按照類型劃分,涉及植物檢疫、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漁業等5個領域13個事項。
三、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關于印發〈宜春市農業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的通知》(宜農法字〔2021〕3號) 。
解讀人:黃丹華 聯系電話:0795-733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