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農業領域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包容審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關于印發〈宜春市農業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的通知》(宜農法字〔202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制定了《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二.工作目標
制定實施《免罰清單》,旨在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需求,是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是節約行政資源、嚴格規范和保障行政執法的需要。要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免罰清單》,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主要內容
設置合理的“糾錯期”,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合理的自我糾錯機會。
《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免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四、注意的問題
(一)《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法治審核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予處罰。
(四)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
解讀人:黃丹華,聯系電話:0795733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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