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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農業領域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包容審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關于印發〈宜春市農業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的通知》(宜農法字〔202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制定了《樟樹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免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旨在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需求,是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是節約行政資源、嚴格規范和保障行政執法的需要。要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準確把握《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的適用條件
設置合理的“糾錯期”,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合理的自我糾錯機會。
《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免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當中具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行為。當事人具有以上情形的,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2.《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從輕或減輕處罰教育懲誡等舉措,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四、實施《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應注意的問題
(一)《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法治審核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從輕減輕條件,均適用從輕減輕處罰。
(三)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予處罰。當事人有《從輕減輕處罰清單》違法行為中有從重加重處罰情形的,不可適用從輕減輕處罰。
(四)當事人有《免罰清單》《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樟樹市農業領域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2. 樟樹市農業領域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樟樹市農業領域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初次違法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所涉 行業 |
1 |
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2 |
農藥經營者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3 |
農藥經營者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4 |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5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 |
1.首次被發現;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過,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訂)第四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笄莸钠贩N、來源、數量、繁殖記錄和進出場日期; ?。ǘ╋暳?、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名稱、來源、規格、批號、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ㄈz疫、免疫、消毒情況; ?。ㄋ模┬笄莅l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標識代碼; ?。﹪鴦赵汉褪∪嗣裾竽莲F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養殖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二年,牛為二十年,羊為十年,兔為二年。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畜禽養殖 |
6 |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產企業的產品未進入流通領域之前)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 |
7 |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產企業的產品未進入流通領域之前)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 |
8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9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在相關期限內經改正符合規定條件,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10 |
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只針對動物病原微生物) |
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止該項實驗活動,該實驗室2年內不得申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font>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 |
11 |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font>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 |
12 |
雖有苗種水產許可證,但苗種生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
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苗種尚未出售,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江西省水產種苗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許可證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 |
13 |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
在行政機關責令補辦限期內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機 |
14 |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 |
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產品質量安全 |
15 |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不合格畜產品 |
1.首次被發現; 2.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銷售的產品,對問題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無主觀故意性,能夠落實投入品進貨查驗責任、證明問題來源; 5.沒有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ㄒ唬┖袊医故褂玫霓r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ǘ┺r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ㄎ澹┢渌环限r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四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產品質量安全 |
附件2
樟樹市農業領域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行為,從輕減輕處罰。
序號 |
違法行為 |
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所涉行業 |
1 |
未依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生產蔬菜種子 |
生產蔬菜種子必須在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生產,在調運前向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植物檢疫證書。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 |
2 |
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3 |
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 |
立案前已提交申請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但未超過半年,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 |
4 |
經營劣獸藥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 |
5 |
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真實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獸藥 |
6 |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立案前相關部門已受理相關許可申請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但未超過半年,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 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7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進行拆包、分裝的 |
情節輕微,在相關期限內改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8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9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10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飼料 |
11 |
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肥料 |
12 |
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肥料 |
13 |
無證經營水產苗種的 |
首次查獲且苗種符合質量標準,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江西省水產種苗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未取得許可證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漁業 |
14 |
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衛生用農藥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
農藥 |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3年11月8日 印發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