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伴生放射性礦是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磷酸鹽礦、鈮/鉭、釩、鉬等。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伴生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伴隨著“三廢”流入到外環境,導致環境中輻射水平升高,影響環境安全和人群健康。2024年1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首次提出將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我省是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的大省,近年來加大了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企業的監管力度,推動在全國率先建成伴生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庫,嚴厲查處了龍南富利等3起非法貯存放射性廢渣案件,組織開展了全省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為推動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奠定了堅實基礎。為落實好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探索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排污許可管理路徑,進一步規范全省伴生放射性礦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市縣加強對輻射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輻射處起草《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五章十七條及附錄,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文件起草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有關定義,明確環境輻射監測主體責任和伴生礦企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路徑等。第二章為環境輻射監測,明確了監測方案制定和開展輻射監測的要求。第三章為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公開,明確了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公開渠道及具體要求。第四章為監督管理,明確了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信息歸集報送的要求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第五章為附則,明確文件解釋主體、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附錄列出了伴生礦企業環境輻射監測要求和環境輻射監測年度報告格式與內容。
三、工作意義
《實施辦法》的出臺,規范了我省伴生放射性礦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渠道及具體要求,進一步促進了企業規范運營與主體責任落實,結合工作實際創新開展了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排污許可管理路徑探索,對服務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障公眾健康與環境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咨詢服務機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
咨詢電話:0791-86862917
解讀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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