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文化和旅游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最新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復議和應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同時廢止《文化部行政復議工作程序規定》(文化部令第44號)和《國家旅游局行政復議和應訴辦法》(旅辦發〔2016〕339號)。
二、《辦法》制定過程
文化和旅游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與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對標對表,結合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實際制定了《辦法》。按立法程序要求,完成了公平競爭審查評估、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工作。《辦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辦理、行政應訴、附則等共5章4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該部分包括適用范圍、工作原則、職責分工等內容。
(二)行政復議申請。該部分包括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范圍,行政復議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復議前置情形。
(三)行政復議辦理。該部分包括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審查期限等內容。
(四)行政應訴。該部分包括行政應訴辦理程序、職責分工等內容。
(五)附則。該部分包括法律責任,行政復議裁決及民事應訴工作的參照辦理情形,同時明確了《辦法》發布后原《文化部行政復議工作程序規定》和《國家旅游局行政復議和應訴辦法》等文件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