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202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提出總體要求,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職責權限,嚴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程序。2022年11月,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省級統計局和調查總隊堅持“一省一策”,聯合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并于2023年底之前向社會公布。
二、起草過程
江西省統計局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梳理,在2020年《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江西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全面考量近年來實施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成效,進一步細化、完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起草《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向全省統計系統、法律顧問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后完善修改,并報國家統計局審核。經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黨組會先后審議通過,于2023年11月印發。
三、主要內容
《裁量權基準》共有十八條和兩個附件,對統計行政處罰裁量的遵循原則、適用范圍、裁量檔次和裁量規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對制定目的、適用范圍、裁量權含義、遵循原則、裁量要求和裁量步驟進行了規定。
二是明確十一種統計違法行為、四種不予處罰情形、五種從輕或者減輕情形、三種非自身原因情形、五種從重處罰情形。
三是明確涉及多種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涉及多個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指標的認定、行使從輕或者減輕及從重處罰的裁量權限和幅度、用語解釋等附則。
四是附件《江西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涉及主要價值量指標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標準》分別對《裁量權基準》第七條所列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設定了具體的違法情節、裁量基準;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涉及主要價值量指標輕微違法行為,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四、主要變化
(一)準確界定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具體情形
更加準確地界定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首次明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不予統計行政處罰的主要價值量指標標準。
(二)科學劃定違法情節、裁量階次、裁量基準等認定標準
綜合考量違法主體、主要價值量指標、其他指標、違法比例、違法數額等因素,更加科學地劃定統計違法情節、裁量階次、裁量基準等認定標準。細化九種“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主要價值量指標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違法情節,壓縮主要違法行為的裁量空間,避免畸輕畸重。
(三)倡導貫徹包容審慎、寬嚴相濟、責罰相當的執法理念
在守住剛性處罰的底線的基礎上,全面降低處罰幅度;明確涉及多種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分別裁量合并執行的規定;明確涉及多個統計指標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應當以指標違法情節裁量基準最高的認定處罰的規定,從主客觀動機、行為造成的影響等多角度進行責任認定,實行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屬于情節嚴重的統計執法行為的認定標準予以了明確,同時避免與《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相抵觸。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