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是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評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生態資源變成資產、形成資本的必要管理手段,可為解決生態產品“難度量、難抵押、難交易、難變現”的提供重要支撐,對推動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但因缺乏科學系統的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機制,導致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系統資源的存量價值和功能價值無法通過量化形式體現,生態系統資源權屬人最大利益難以保障,從而導致生態資源權屬(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轉讓不暢、投資融資額度難定。
為推動和規范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工作,促進生態資源價值高效轉化,結合行業特點和本省實際,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局印制《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評估管理辦法》),并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實施。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24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21〕16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規定,結合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等,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評估管理辦法》共包括五章十六條,以及附件《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技術指南》。其中:
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四條,重點說明了制定《評估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據,規定了需要開展生態資產價值評估范圍以及評估結果重點場景,明確了生態系統、生態資產及其價值、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等相關術語定義;
第二章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包括三條,提出了承擔生態資產價值評估任務的機構及評估人員的有關要求;
第三章為評估工作程序、包括四條,規定了生態資產價值的評估程序,明確了評估委托人和評估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包括三條,規定了評估機構的自我監督要求、相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章為附則、包括兩條,明確了《評估管理辦法》的負責解釋部門以及實施時間。
附件《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技術指南》包括前言、適用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定義、總則、評估方法、評估應用、附錄等8個部分,具體明確了生態資產價值的內涵、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評估應用等方面有關要求,供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方面參考使用。
四、主要特點
《評估管理辦法》是全國首部省級生態資產評估管理規范性文件,并特別附有評估技術指南,旨在規范相關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市場行為,科學估算生態資產價值,可為生態系統資源的經營開發、投資融資、損害賠償等相關方面提供可采信的管理方法、技術支持和議價依據,填補國內外生態資產評估領域空白,探索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新模式,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