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教科規字〔2024〕3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教學成果獎青年培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各高等學校,省管技工院校:
為加強國家級和省教學成果獎的培育,根據國家《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制定了《江西省教學成果獎青年培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教育廳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青年培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廣大青年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的積極性,激勵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為培育國家級和省教學成果獎奠定良好基礎,根據國家《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青年培育項目(以下簡稱“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是指符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反映教育教學規律,代表教育教學改革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創新性、實用性、科學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研究報告、教材、課件、論文、著作等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面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教育教學和教育教學研究或管理,且作為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申報。
第四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由江西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每四年評審一次(在省教學成果獎評選周期中間年份開展),分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層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類。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含職教本科);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層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類包括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層次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類別的省級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共設600項。其中,基礎教育類135項,職業教育類170項,高等教育類205項,研究生教育類90項。
第五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經過 2 年以上的一線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有示范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較好成效,在轉變教育思想、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推動優質資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實踐檢驗的起始時間,應從正式實施(包括正式試行)教育教學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不含研討、論證及制定方案的時間,成果為教材(包括電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從正式出版的時間開始計算。正在進行實踐檢驗的截止時間為推薦當次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的截止時間。
第六條 江西省教育廳在綜合考慮上一屆省教學成果獎申報限額數、專職青年教師(教研或教學管理人員)人數和上一屆省教學成果獎組織、獲獎情況等因素,提出各設區市、高等學校等有關單位的申報限額。
申報基礎教育類和中等職業教育類(含技工教育)的,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根據申報限額數,組織評審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公示后向省教育廳推薦。
申報高等職業教育類、高等教育類和研究生教育類的,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向院(系)提出申請,經院(系)初步審查、學校組織評審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公示后,根據申報限額數,由所在學校向省教育廳推薦。
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其完成者聯合向主持單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審核、評審后向省教育廳推薦。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
基層單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的全過
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單位。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堅持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學術風范;
2.承擔教育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和教學輔助等工作,一般要有連續兩年以上從事相關領域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3.主持并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全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
已獲得過國家和省教學成果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基礎教育類每項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完成人員不得超過6人,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類的不得超過15人。作為主要完成人只能申報1項教學成果獎項目,非主要完成人最多只能參與2項教學成果獎項目。
現任校領導作為主要完成人申報的項目數量不超過所在推薦單位總數的20%。省屬高校黨政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以主要完成人身份申報。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參與申報項目。
第七條 申報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表;
(二)教學成果報告;
(三)教學成果應用及效果證明材料;
(四)評審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在江西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領導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確定評審工作方案;
(二)聽取評審工作報告;
(三)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審議入選項目。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江西省教育廳科技與成果管理處,作為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評審工作。主要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報;
(二)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
(三)草擬評審工作方案并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四)具體組織評審工作;
(五)向評審委員會提交評審工作報告;
(六)完成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建立江西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省內外教育教學專家、教學管理專家等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主要職責:
(一)評審教學成果,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立項建議;
(二)對有異議的擬立項成果進行復議;
(三)評審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申報資格的成果公示 5 個工作日,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不予通過: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申報、推薦;
(二)未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申報材料,附件材料不齊全;
(三)不符合立項內容與范圍;
(四)成果完成人或單位不符合申報資格;
(五)時間檢驗不符合時限;
(六)存在意識形態、師德師風、學術不端等負面情形的。
第十二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的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加強對評審各環節工作的監督,確保評審過程客觀公正和評審結果的公信力。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或者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系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評審專家應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分為網絡評審和集中會評兩個階段。
(一)網絡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基礎教育類、職業教育類、本科教育類和研究生教育類成果分成四個評審大組。每個評審大組,按學科類別(專業)或成果類別對教學成果項目進行分組,根據每個分組網評得分排名前60%,確定進入集中會評的成果。
(二)集中會評。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對進入會評的成果,按照當次教學成果項目設置要求進行現場投票表決,確定項目建議名單。視情決定是否對擬立項項目進行答辯或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審核后報評審委員會審議并提出擬立項成果。
第十五條 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的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擬立項成果名單在江西省教育廳官方網站上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受理異議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先將異議通知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在 10 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自異議處理完畢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將擬立項成果名單和異議處理情況報省教育廳。
第十六條 江西省教育廳研究確定最終立項成果名單。
第十七條 江西省教育廳對立項成果單位和個人頒發立項證書。申報推薦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立項成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作為省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在下一屆次的省教學成果獎申報中,主要完成人不超過47周歲的項目全部從省教學成果獎青年項目中擇優推薦。
個人獲得立項成果的,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的業績。
第十九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在立項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獲得立項的,撤銷立項,責成有關單位收回證書,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關單位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