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建局,宜春經開區住建局、宜陽新區城市建設和生態環境局、明月山住建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的作用,完善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接查驗、考評論證、矛盾糾紛處理等機制,提高物業行業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經研究,決定出臺《宜春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3日
宜春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的作用,完善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接查驗、考評論證等機制,提高物業行業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宜春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物業管理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專家,是指對物業管理行業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專門研究,并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的,主要來自于物業服務企業、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并入選專家庫的專家。
本辦法所指的物業管理專家庫是指由具有物業管理專業理論、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的人才庫。
第四條 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物業管理專家庫的管理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全市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或規定的制定,專家征集、出入庫的考核與審定,違法違規專家的處理。
專家庫日常管理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承擔。主要承擔以下職責:專家征集、出入庫的初審, 專家庫動態信息的收集、匯總、報告, 違法違規專家的調查,建立專家庫專家檔案。
第五條 物業管理專家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有關單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起草、調研和咨詢,
(二)參與物業管理行業規范的制定和指導,
(三)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四)參與物業管理項目的承接查驗,
(五)參與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考評、論證,
(六)參與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解,
(七)參與物業管理重大事件調查,
(八)參與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入庫核準、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出入庫管理
第七條 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管理和監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公益、廉潔自律;
(三)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行業規范和服務技術標準;
(四)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對行業專業知識和技能有深入的研究;
(五)無違法違紀和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原則上不超過七十周歲(特殊專家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
第八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行業從業滿八年以上、擔任企業領導職務滿三年以上,或擔任信用等級“五星級”企業工程技術部門或者項目經理五年以上,且承擔過市級以上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創建工作;
(二)近五年內承擔過兩次以上省、市組織的物業“示范項目”考評或者物業服務項目評標;
(三)承擔或者參與過市級以上物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規范標準的起草、制定;
(四)行政主管部門長期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或研究的人員;
(五)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相關人員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持有律師執業資格滿八年以上,且對物業管理行業有過相關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專家征集程序
專家資格的審核,由市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初審,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公布。
(一)發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發布專家征集信息。
(二)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
(三)資格審定。市物業管理協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滿,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公布專家名單。
第十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一)入選專家應當在每年12月向市物業管理協會報告當年專家活動情況;
(二)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增補入選、調整調出專家庫人選名單建議;同時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違反規定的專家,及時報送撤銷資格或調出專家庫建議;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建議結合平時掌握的工作情況,及時對專家庫信息進行更新,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出專家庫
(一)本人申請退出專家庫的;
(二)因超齡、身體健康問題或者工作變動等,客觀上不適合入選專家條件的;
(三)以隱瞞、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入選專家資格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專家活動累計兩次以上的;
(五)發生各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六)以專家名義活動,接受饋贈、宴請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八)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影響評審結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被依法追究責任或者違法犯罪的;
(十)出現其他不能勝任專家情形的。
第三章 專家的管理
第十二條 在本市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活動的部門、機構、行業協會等可申請使用專家庫。
第十三條 采取隨機抽取和指定相結合的方式,抽選專家參加物業管理活動。
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參與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評審的專家,由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或指定的方式確定;
參與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或指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三)其它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一)、(二)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示范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回避事宜。
第四章 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物業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依規對項目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
(三)按相關規定獲取勞務報酬;
(四)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五)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標、考評工作紀律。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關聯者的饋贈、宴請或者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或者影響其他專家正常開展工作;保守工作秘密;
(二)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守則提供服務,提出專業意見;
(三)參與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包括工作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五)發現行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六)協助、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七)自覺遵守回避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活動應堅持“依據充分、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原則,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專家違法違規的事實,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八條 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全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組建、統一管理,全市一盤棋,各縣(市、區)已經建立物業管理專家庫(或名單)的,不得再行使用;未建立專家庫的,不得新建物業管理專家庫。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宜春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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