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1年《宜春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和參考其他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宜春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工作目標
規范物業管理評標評審等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對行業發展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推動我市物業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六章二十條,主要包括總體情況、專家出入庫管理、專家的管理、專家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等部分內容。
1、物業管理專家職責。
參與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起草、調研和咨詢;參與物業管理行業規范的制定和指導;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參與物業管理項目的承接查驗;參與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考評、論證;參與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解;參與物業管理重大事件調查;參與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相關事項。
2、明確專家征集程序。
發布征集信息=》接受報名=》資格審定=》公示=》公布名單專家資格的審核,由市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初審,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公布。
經法定所有環節審查合格,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宜春市住建局政府網站(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公布專家名單。
3、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u入選專家應當在每年12月向市物業管理協會報告當年專家活動情況;
u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及時向市住建局報送增補入選、調整調出專家庫人選名單建議;同時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違反規定的專家,及時報送撤銷資格或調出專家庫建議;
u市住建局根據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建議,結合平時掌握的工作情況,及時對專家庫信息進行更新,并在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布。
四、監督舉措。
1、《辦法》規定專家評審活動應堅持“依據充分、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原則,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專家違法違規的事實,向市住建局舉報或者投訴。
2、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五、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宜春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物業管理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
六、施行時間。
《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宜春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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