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西省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改進防貧保險工作的通知》(贛鄉振字〔2021〕9號)要求,充分發揮過渡期內防貧保險有效應對突發各類災害意外影響,切實防止規模性返貧風險。經研究,制定如下“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宜春市關于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工作的決策部署,通過實施精準防貧保險,切實提高防返貧對象的保險保障水平,有效控制新增返貧問題,堅決守牢規模性返貧底線,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防貧保”以市為單位開展,由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并優化參保方式和范圍、參保和理賠標準、保險資金的籌措和管理,以及按有關規定擇優選定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保險公司承辦保險業務。市鄉村振興局作為防貧保險投保人;出險、核險、理賠等按市場方式運作,由承保保險機構具體承辦;市財政部門監督資金使用;市有關行業部門予以協助。
二是事前框定,事后認定。保險對象不事先識別,按全市2023年底農村人口的10%比例進行框定,重點針對全市所有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農村低收入易返貧致貧人群。同時,對不得參與“防貧保”的對象范圍進行確定。
三是資金統籌,公益優先。參保資金由市統一繳納,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但不得使用各級財政專項銜接資金。要充分體現“防貧保”的公益性,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費金額20%以內(含20%)的賠付金額的50%及超過保費金額20%以外的全部賠付金額。同時可按保險理賠金額10%的比例從保費中提取管理費,用于必要的運營管理開支。保費按年度結算,扣除賠付款,應交稅金,運營費等支出后,如年度結算后保費有結余,可原渠道退回市財政或折抵下一年度保險金。
四是優化服務,嚴格監管。“防貧保”是我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規模性返貧的重要措施。承保保險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全面開展“防貧保”。市鄉村振興局要嚴格規范管理,財政、銀保監等加大監管核查力度,督促承保公司簡化理賠程序,及時快速理賠,提高服務質量。
三、合理確定防貧范圍
從2024年起,防貧范圍為經市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農村低收入易返貧致貧人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防貧保”政策:
一是存在過度醫療行為、導致家庭支出負擔過重的。
二是明確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且依法由第三責任方承擔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所產生的費用部分。
三是因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及其家屬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或其它不享受防貧政策情況的。
四是經相關部門認定其它因違法行為或主觀故意造成損失的情況。
四、實施方式
1.保險人數。按統計年鑒上2023年底農村人口數約10%的比例計算防貧對象,實施“防貧保”人數約為2.98萬人。
2.保費標準和支付方式。按50元/人購買,保費總金額為一百五十萬元整(具體金額以政府采購社會招標的中標價為準),保費按年支付。
3.保險責任限額。本保險的每人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4.保障期限。從購買之日起的一個自然年度。在一個保障期內如出現政策性虧損,超過保費金額20%以內(含20%)的賠付金額由保險公司和財政各承擔50%,超過保費金額20%以外的賠付金額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個保障期結束后如有結余,原渠道退回市財政或折抵下一年度保險金。市鄉村振興局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委托保險公司負責完成核實任務,合同期滿后,承保保險機構可按年度理賠總額10%的比例收取運營服務費用。
5.保險周期。市鄉村振興局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保公司,采購結果2年有效,協議一年一簽,保險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末。在2年有效期內,如承保公司在履行義務方面不合格,市鄉村振興局有權決定合同終止,通過政府采購再確定其它承保公司。
6.政策變化。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方案再作相應變動。
五、實施步驟
(一)信息上報。村“兩委干部”、駐村干部、結對幫扶干部等應及時排查發現因病、因學、因災(含意外事故)、因生產資料或生產經營損失、弱勞動力或無勞動力等可能發生致貧返貧風險的對象,并告知和協助農戶提交理賠申請資料(包括申請書和真實性承諾書等)。鄉村兩級接申請后,應在5日內完成初步核實,將相關資料簽字蓋章后報市鄉村振興局。
(二)情況交辦。市鄉村振興局接到鄉鎮(街道)提交申請后5日內,對申請對象家庭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予以保險資格核查,確認后再委托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核實。
(三)調查核實。保險公司接委托后,10日內完成對防貧對象家庭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反饋市鄉村振興局。因農戶原因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可酌情順延。
(四)核查公示。市鄉村振興局在3日內將保險公司核查結果轉交相關鄉鎮,鄉鎮(街道)將調查結果在防貧對象所在村進行公示(為期五天)無異議后,將公示結果、公示照片等報市鄉村振興局。
(五)保險發放。市鄉村振興局依據鄉鎮上報的公示結果,通知保險公司5日內以一卡通形式發放防貧保險資金到防貧對象。
(六)資料歸檔。保險公司按標準發放防貧資金后,并將有關理賠資料和資金發放憑證以PDF電子文件形式報送市鄉村振興局存檔。
六、保險內容
主要為因病、因學、因災(含意外事故)、因生產資料或生產經營損失、弱勞動力或無勞動力等五個方面,針對市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兼顧其他農村低收入人群,系統做好“防貧保”工作。
(一)“因病”防貧保險
對本市防貧對象因病住院或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所需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眾籌等各類補償后,仍需個人支付的剩余部分醫療費用,納入保險保障范圍,設置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按不同等級的標準賠付。
(二)“因學”防貧保險
對本市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的保障對象子女,參加義務教育(不含)之外、全日制高等教育(含)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含頂崗實習,不含高費擇校和就讀貴族學校)的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經國家教育政策補助后的剩余支出,納入保障范圍,設置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按不同等級的標準賠付。
(三)“因災(含意外事故)”防貧保險
1.對因自然災害(含病蟲害)等發生的風險損失、造成人員死亡或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自付費用或損失較大導致易致貧或返貧、發生房屋等財產損失的,經各類國家政策補償后的剩余損失,納入保障范圍,設置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按不同等級的標準賠付。
2.對因交通等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找到責任人或即使找到責任人但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等自付費用或損失較大導致易致貧或返貧的,設置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按不同等級的標準賠付。
(四)“因生產資料損失”防貧保險
對因生產資料(包括生產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等)非主觀意愿損失,無法進行正常生產或勞動經營導致返貧或致貧的,納入保障范圍,設置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可能致貧或返貧的,按不同等級的標準賠付。
(五)“因弱勞力或無勞力”防貧保險
對因整戶無勞力、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弱勞力,有致貧返貧風險的家庭,按每戶最高3萬元標準賠付。
七、防貧保險金發放
(一)因病防貧資金發放
對本市防貧對象因患病住院或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所需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眾籌等各類補償后,仍需個人支付的剩余部分醫療費用,按照0.5萬元設置起付線。自付費用扣除起付線后,剩余費用在1萬元以下的,按照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照5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照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4萬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人最高不超過5萬元。
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按每人最高1萬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死亡人口為單人戶的,不發放防貧保險金。
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不予理賠。
(二)因學防貧資金發放
對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的保障對象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以及保障對象子女在省內獨立學院和省(內)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包括義務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經國家教育政策性補助后的剩余支出,按照0.5萬元設置起付線,扣除起付線,剩余費用在0.3萬元以內的,按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人因學防貧保險金最高發放不超過2萬元。
(三)因災(含意外事故)防貧保險金發放
1.自然災害類。以1萬元為預警線,家庭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扣除1萬元起付線,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戶最高不超過3萬元。
2.意外事故類。無法找到責任人或即使找到責任人但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等,可能導致生活處于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分以下兩種情況發放防貧保險金:一是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自然災害類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二是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病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但交通類意外事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每人不超過5萬元。
3.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按每人3萬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意外死亡人員為單人戶的,不發放防貧保險金。因意外事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萬元發放防貧保險金。
(四)因生產資料損失防貧保險金發放
生產資料直接影響生產力,因生產資料(包括生產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等)非主觀意愿損失,無法進行正常生產或勞動經營導致返貧或致貧時進行防貧保險金發放,以供購買相應生產資料用于恢復生產。以0.5萬元為監測線,相應費用超出部分在0.3萬元以內的,按超出部分的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五)因弱勞力或無勞力防貧保險金發放
整戶無勞力、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弱勞力,有致貧返貧風險的家庭,按每戶最高3萬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
八、責任免除
1.防貧對象有違反“七清四嚴”和前文所述“否決條件”之一的不賠。
2.非上述五類情況的或雖屬上述五類但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不會返貧致貧的不賠。
3.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住院醫療費支出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2)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4)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4.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2)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心理咨詢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3)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及被保險人的誤工補貼費。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防貧保險金的不賠。
6.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防貧保”工作,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工作的重要舉措,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要共同協調組織,共同解決“防貧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選擇實力雄厚、信譽優良的保險公司開展合作。
(二)明確工作責任。市鄉村振興部門要積極配合市財政和保險公司開展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保險對象的出險理賠、核實等工作;財政部門要落實保費資金,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管;承辦保險公司要積極承擔保險服務任務,組織建立完善保險服務網絡,進村入戶開展工作,及時查勘、合理定損、快速理賠、足額賠付,對承保理賠的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公示。
(三)嚴格保費管理。市鄉村振興局要定期與保險公司對賬,做好年度保費結算工作;市財政局要對“防貧保”保費實行專項核算;承保公司對保費要專戶存儲、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支付保險賠償。理賠用要清晰可查,并及時將有關理賠情況報告市鄉村振興和財政部門。
(四)廣泛宣傳發動。相關部門和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現代信息傳播手段、保險機構網點、鄉村政務公開欄和制發政策宣傳資料等,廣泛宣傳和解讀“防貧保”保險政策,充分發揮“防貧保”社會效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附件:1.防貧保險金賠付標準表
2.防貧保險出險索賠書
附件1
防貧保險金賠付標準表
(一)因病防貧保險金 |
||||
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次.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自付醫療費用 |
賠償比例 |
備注 |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5000元 |
10000 元以下 |
40% |
因疾病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按每人最高 10000 元發放防貧保險金。死亡人口為單人戶的,不發放防貧保險金。每人最高不超過50000元。 |
10000 元(含)-30000 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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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元及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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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及以上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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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學防貧教育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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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教育金支出 |
賠償比例 |
備注 |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5000元 |
3000 元以下 |
100% |
每人最高不超過20000元因學防貧保險金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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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及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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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災(含意外事故)防貧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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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類防貧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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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家庭財產損失 |
賠償比例 |
備注 |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10000元 |
10000 元以下 |
40% |
最高每戶限額不超過30000元 |
10000 元(含)-30000 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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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元及以上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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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類防貧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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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
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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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自然災害類財產損失發放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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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病防貧保險金發放標準執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按每人30000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導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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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人最高10000元發放防貧保險金。交通類意外事故醫療費用最高發放限額每人不超過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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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生產資料損失防貧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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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
起付線(元/人) |
超出起付線以上家庭財產損失 |
賠償比例 |
備注 |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5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
3000元-5000元(含)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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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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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弱勞力或無勞力防貧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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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
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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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 |
整戶無勞力、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弱勞力,有致貧返貧風險的家庭,按每戶最高30000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 |
附件2
防貧保險出險索賠書
﹍
﹍﹍被保險人對出險情況、主要原因及施救情況、損失情況應如實填寫。任何虛假索賠均可能導致保險人依據法律及保險條款行駛拒賠權,或訴諸法律。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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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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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險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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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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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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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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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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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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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原因 |
因病:□ 因學:□ 因災(含意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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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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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脫貧不穩定戶 □ |
村級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字: 所在村委會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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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易致貧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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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嚴重困難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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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字: 鄉鎮鄉村振興站蓋章 年 月 日 |
市(縣)級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字: 市鄉村振興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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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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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意見: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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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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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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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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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注:1、在填寫報告時,如本頁不夠,可另附理賠報告紙附后。
2、定損清單為現場查勘報告的必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