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保證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在實施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裁量,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等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自由裁量。本細則所規定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通過一定形式對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規定的違法行為裁量幅度進行細化量化。
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規定的違法行為裁量檔次是確定倍數或確定金額(沒有幅度區間)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基本原則】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一)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二)合理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施行政處罰要公平、公正,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五)懲罰與教育相結合。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既依法合理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自覺守法的教育,重在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
第四條【自由裁量權細化方式】 本細則裁量細化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指在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規定的違法行為每個裁量幅度基礎上,通過對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將每項裁量因素由輕到重劃分為多層次裁量因子,并確定各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通過一定計算方式得出每個違法行為具體罰款金額的模式。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關系到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的因素,并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罰款金額計算公式如下:罰款金額=各裁量因素百分值總和×(裁量幅度上限-裁量幅度下限)+裁量幅度下限。
裁量幅度上限和下限是指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所構成每個裁量幅度區間一大一小兩個具體數值。
本細則中裁量表分為專用裁量表和通用裁量表(附件1)。專用裁量表是指對宜春市范圍內實施頻率較高的行政處罰設定的裁量表,對專用裁量表以外的行為適用通用裁量表。
通過計算公式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實施“雙罰制”的案件,對個人處罰金額裁量百分值的計算依照對企業計算出的裁量因素百分值。
第五條【裁量因素】 本細則裁量因素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包括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公眾健康損害及社會影響等;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手段、持續時間;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次數;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七)其他影響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裁量的因素。
第六條【從重處罰】 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三次以上或兩年內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正式移送書認定)以及一年內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有公開道歉承諾記錄的;
(三)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在生態環境應急期間排查發現與突發生態環境應急事件有因果關系的;
(五)在轄區內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處置期間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又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六)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八)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造成負面輿情的;
(九)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重大生態破壞、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違反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管理規定,在嚴禁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區域內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十一)因違法行為造成長江一級支流污染或者造成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污染的;
(十二)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中規定的以及生態環境部門集體討論認為具有的其他從重情節。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在通過百分比模式計算出的處罰金額基礎上可以增加一定處罰金額,增加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的15%,且最終處罰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生態環境危害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經生態環境部門集體討論后,可以按該違法行為法定處罰上限予以處罰。
第七條【從輕、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按照《宜春市生態環境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宜春市生態環境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執行(詳見附件2、附件3)。
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完成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作為認定依據),以及當事人正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且確保修復和賠償義務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繳納履約保證金等作為認定依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將履約情況納入對企業的環境信用管理。
實施從輕處罰的,在通過百分比模式計算出的處罰金額基礎上可以減少一定處罰金額,減少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的15%,且最終處罰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金額。因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而從輕處罰的,減少的金額應當在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綜合認定意見)所載明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2倍以內,但最高減少的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且最終處罰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金額。實施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但最終的處罰的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70%。
第八條【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宜春市生態環境不予處罰清單》(附件4)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公開道歉承諾的書面申請。實施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經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受理。
對同意受理的,違法行為人應當在收到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道歉、作出守法承諾。公開道歉、作出守法承諾載體形式要求:1.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處罰,在當地融媒體中心(當地廣播電視臺)、宜春日報或宜春市融媒體中心(宜春市廣播電視臺)、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同時作出,違法行為人要求在更高級別的載體刊登的,遵從違法行為人意愿;2.市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處罰,在江西廣播電視臺或江西日報、宜春市融媒體中心(宜春市廣播電視臺)或宜春日報、大江網或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同時作出;3.登報版面在A5版以前(含A5版);4.登報尺寸為8×15cm以上。
違法行為人在指定網站或媒體公開道歉、作出守法承諾后,實施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經集體討論決定從輕的幅度,但最終處罰金額不能低于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規定的該行為自由裁量權標準原定處罰檔次的裁量幅度下限。
第十條 【裁量修正】 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產業及規模狀況、企業經營狀況、同案類比性、違法行為人改正態度及采取措施的效果等實際,在得出最終罰款金額后(包含從重、從輕情節的考量),考慮到合理性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還可適當增加或減少一定的罰款金額,但增加或減少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進行裁量修正應當通過集體討論的方式作出。
在各種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考量時,對同樣的因素不得重復計算裁量。
第十一條【調查取證要求】 執法人員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中,應當全面、客觀、公正,應當著重調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情節及后果,包括每種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裁量因素、從重、從輕、減輕情節,收集相關證據;在完成調查取證后,在調查報告中根據裁量因素、從重、從輕、減輕情節提出罰款金額意見建議,并附上作出該罰款金額的具體裁量計算表。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執法稽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對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沖突適用】 本細則與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及其他省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其他規定】 本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宜春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2023-2025)》(宜環法規〔2023〕10號)同時廢止。
實施行政處罰在進行自由裁量時,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裁量細化標準;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已被廢止,且新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量罰較輕的,適用新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本細則中“不超過”、“以上”、“內”均包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并于公布后15日內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本細則由宜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適用本細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本細則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文件要求,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附件1:宜春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細化表
附件2:宜春市生態環境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附件3:宜春市生態環境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附件4:宜春市生態環境不予處罰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