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宜春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2023-2025)》(宜環法規〔2023〕10號)在運用過程中,存在一些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根據當前經濟形勢,結合實際問題,參考有關地區的自由裁量權基準,根據省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宜春市生態環境局修訂了宜春市的裁量權細則。
二、起草過程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2月中旬啟動《實施細則》修訂工作,2025年3月6日至4月11日,多次征求各科室、屬地生態環境局意見,共收到內部意見建議37條,采納16條,部分采納4條,不采納17條。2025年3月19至4月6日,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在局網站以及微信公眾號上對《宜春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3條意見,經溝通解釋后,不采納其意見。對《實施細則》進行完善修改后形成了最終稿。2025年4月,經2025年4月18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原則同意出臺本《實施細則》。
三、主要修改內容及特點
《實施細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等規定制定,堅持行政處罰合法與合理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過罰相當以及行政處罰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等原則。本次修改主要體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更加著眼于借鑒全國先進地區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的時候,充分借鑒了長三角、廣東、深圳、南通等地的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定成果,結合宜春的實際情況進行完善細化,使自由裁量權標準的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對周邊居民、單位等影響”和“驗收時弄虛作假”的裁量因素,便是借鑒了2024年《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中的表述,使執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更加具有抓手和量化參照性。
二是更加著眼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是在《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比較2023版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在規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裁量權修正方面規定了更大的幅度;同時在省級和2023版市級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清單基礎上,增加了6個從輕處罰行為、1個減輕處罰行為、8個不予處罰行為;此外,為了進一步明確從重處罰情形,對部分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在省級和2023版市級從重處罰清單基礎上,也增加了5項從重處罰的情形。通過上述修改,做到過罰相當,裁量更加合理。
三是更加著眼于宜春實際,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實施細則》本次充分征求社會公眾和基層執法人員意見,共收集了40余條意見建議,再結合日常對2023版細則的操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細致的修改。比如對新舊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適用銜接問題、對具體裁量細化表格中裁量百分值沒有0%的問題、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的銜接問題、對環境違法次數的計算、初次違法的界定等問題,《實施細則》都進行了修改,使上述問題得以明確,使基層執法人員在具體適用中更加便利合理;又如結合宜春近幾年應急事件頻發的問題,規定了“在生態環境應急處置期間排查發現與突發生態環境應急事件有因果關系或者在本縣域應急處置期間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從重處罰。
四是更加著眼于動態調整空間的保留。《實施細則》繼續明確了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產業及規模狀況、企業經營狀況、同案類比性、違法行為人改正態度及采取措施的效果等實際,在得出最終罰款金額后可以修正裁量,進行裁量修正應當通過集體討論的方式作出。此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文件要求,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自由裁量權標準。以此更加可以應對更多個體特殊案件。
四、幾點說明
一是明確了《實施細則》以通知形式印發。對《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計算方法、生效時間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遵照執行。
二是明確了《實施細則》應當靈活應用。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經營情況可以調整處罰金額,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相關文件。
解讀人:晏林 聯系電話:0795-399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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