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推動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進一步規范全省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我廳制定了《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推動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進一步規范全省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提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水平,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鈾(釷)礦外所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 1 貝可/克的企業。
上述條款中所指超過 1 貝可/克,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 1 貝可/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輻射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輻射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監測活動。
第四條 企業是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建立需開展環境輻射監測工作的企業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要求,將上述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第二章 環境輻射監測
第六條 企業按照《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要求(試行)》,制定環境輻射監測方案,明確放射性流出物和輻射環境質量監測的介質、采樣點位、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等。
第七條 企業開展環境輻射監測應當遵守國家頒布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依托本企業人員、場所、設備開展監測,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
第八條 企業在環境輻射監測過程中發現放射性流出物排放超標的,應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和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公開
第九條 企業按照《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年度報告格式與內容(試行)》,每年2月1日前編制完成上年度環境輻射監測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企業在環境輻射監測方案、監測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環境輻射監測信息生成或變更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其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企業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公開的環境輻射監測信息至少保存一年。涉及重大環境信息公開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環境輻射監測開展情況及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監測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測報告和年度報告的規范性等。對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反饋給企業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加強信息歸集和共享,每年2月15日前將轄區內企業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匯總報省生態環境廳,并將轄區內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落實情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同步報送。
第十四條 對拒不開展環境輻射監測、不公開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和信息公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開展相關工作存在問題且整改不到位的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采取環境管理措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責任追究,有關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附錄一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要求
(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要求適用于除鈾( 釷)礦外所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 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 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貝可/克(Bq/g)的企業自行開展環境輻射監測。
2.術語和定義
2.1 流出物
實踐中源所造成的以氣體、氣溶膠、粉塵或液體等形態排入環境的通常情況下可在環境中得到稀釋和彌散的放射性物質。
2.2 輻射環境監測
在源的所在場所邊界以外環境中所進行的輻射監測。
3.監測目的和要求
3.1 監測目的
( 1)判斷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流出物是否達標排放;
( 2)掌握活動期間輻射環境質量,積累輻射環境水平數據,掌握輻射環境質量的變化趨勢,總結輻射環境的變化規律,了解輻射環境水平是否異常,為輻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3.2 監測要求
( 1)應編制環境輻射監測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 2)環境輻射監測方案可根據活動期間的變化、監測經驗和數據的積累進行調整;
( 3)流出物監測方案要考慮伴生鈾/釷元素的種類和工藝特點等因素;
( 4)輻射環境監測方案除要考慮伴生鈾/釷元素的種類外,還要考慮環境特征、周圍居民點和其他敏感點;
( 5)輻射環境監測的點位應包括監測范圍內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的點位。
4.流出物監測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流出物監測方案可參照表1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定。
表1 流出物監測方案
介質 |
采樣點 |
監測項目 |
頻次 |
備注 |
||
廢氣 |
礦山:排風井 |
伴生鈾 |
222Rn及其子體 |
1次/半年 |
兩次監測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
|
伴生釷 |
釷射氣 |
|||||
其他有放射性物質流出的排氣口 |
伴生鈾 |
U天然 |
1次/半年 |
|||
伴生釷 |
Th |
|||||
廢水 |
車間排放口、總排放口、尾礦(渣) 庫滲出水排放口 |
伴生鈾 |
U天然、226Ra |
總α、總β |
1次/月 |
車間排放口是指單獨處理放射性廢水的處理車間 |
伴生釷 |
Th |
5.輻射環境監測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可參照表2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定。
表2 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介質 |
采樣點或監測點 |
監測項目 |
頻次 |
備注 |
|
空氣 |
設施周圍最近居民點;最大風頻下風向500米內最近居民點;對照點 |
伴生鈾 |
222Rn及其子體 |
1次/半年 |
兩次監測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
伴生釷 |
釷射氣 |
||||
陸地γ |
廠界四周不少于4個點(必須包括最大風頻的下風向廠界處,間距不能超過500米);空氣、土壤采樣布點處;易灑落礦物的公路;對照點 |
γ輻射空氣吸收 |
1次/半年 |
||
地表水 |
排放口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圍 |
伴生鈾 |
U天然、226Ra |
1次/半年 |
如果有匯入支流,在匯入口的前后均需取樣 |
伴生釷 |
Th |
||||
地下水 |
尾礦(渣)庫、采場、堆場及工業場地附近200米內具有代表性的居民飲用水井或灌溉水井 |
伴生鈾 |
U天然、226Ra |
1次/年 |
|
伴生釷 |
Th |
||||
土壤 |
廠界四周500米范圍內土壤;排風井、排氣口最大風頻下風向500米范圍內土壤;廠界和廢水排放口最近的農田;對照點 |
伴生鈾 |
U天然、226Ra |
1次/年 |
包括排氣口最大落地點附近的土壤 |
伴生釷 |
Th |
||||
底泥 |
同地表水取樣點 |
伴生鈾 |
U天然、226Ra |
1次/半年 |
|
伴生釷 |
Th |
6.樣品的采集、保存和管理
樣品的采集、保存和管理參考《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GB2372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61)、《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494)、《環境核輻射監測中土壤樣品采集與制備的一般規定》(EJ428)等標準中相關要求執行。同時還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排風井取樣點應盡可能位于排風井口的中間位置;
(2)在下風向采集樣品時,應在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3)水樣采集后,用濃硝酸酸化到pH值為1~2。當水中泥沙含量較高時,應澄清二十四小時后取上清液進行酸化;
(4)水樣的保存期不超過兩個月,鈾、釷分析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
7.分析方法
優先采用國家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和其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如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則應是實驗室資質認證范圍內的分析方法。推薦使用的分析方法見表3。
8.質量保證
環境輻射監測的質量保證按照《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61)和《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73)中相關要求進行。
表3 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 |
監測介質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備注 |
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 |
空氣 |
GB/T14583 |
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 |
|
氡及其子體 |
空氣 |
GB/T14582 |
環境空氣中氡的標準測量方法 |
|
鈾 |
空氣、水樣、土壤、底泥 |
HJ840 |
環境樣品中微量鈾的分析方法 |
|
GB/T14506.30 |
硅酸鹽巖石化學分析方法第30部分:44個元素量測定 |
適合土壤和底泥鈾的測定 |
||
HJ700 |
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 離子體質譜法 |
適合水中鈾的測定 |
||
釷 |
水樣 |
GB11224 |
水中釷的分析方法 |
|
HJ700 |
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
|
||
空氣、土壤、底泥 |
HJ840 |
環境樣品中微量鈾的分析方法 |
|
|
GB/T14506.30 |
硅酸鹽巖石化學分析方法 第30部分:44個元素量測定 |
適合土壤和底泥中釷的測定 |
||
226Ra |
土壤、底泥 |
GB/T16145 |
環境及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 |
|
EJ/T1117 |
土壤中鐳-226的放射化學分析方法 |
|
||
GB/T13073 |
巖石樣品226Ra的測定射氣法 |
|
||
水樣 |
GB/T11214 |
水中鐳-226的分析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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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α |
水樣 |
EJ/T1075 |
水中總α放射性濃度的測定 厚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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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β |
水樣 |
EJ/T900 |
水中總β放射性測定 蒸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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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
年度報告格式與內容
(試行)
1.企業基本信息
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所屬行業、地理位置、生產周期、主要產品以及委托監測的機構名稱等。
2.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介紹本單位主要的工藝流程,含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的處理措施和設施,物料中核素的放射性水平,涉伴生放射性礦類別,輻射環境影響評價開展、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更新情況,歷年伴生放射性廢渣出入庫與貯存數據等。
3.廠(場)址輻射環境本底
提供單位廠(場)址所在地的輻射環境本底值。如廠(場)址在建設前未開展輻射環境本底調查,提供本地區的輻射環境質量水平。
4.監測的依據和標準
列出開展環境輻射監測依據的法規、標準,流出物排放執行的標準和限值,監測采用的標準等。
5.質量保證
說明開展環境輻射監測采取的質量保證措施。委托監測的說明被委托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資質情況。
6.流出物監測
6.1流出物監測方案
給出流出物監測方案,并說明與上一年度相比是否有調整及調整的原因。
6.2流出物監測結果
列表給出流出物監測結果。
6.3流出物監測結果分析
分析流出物排放是否達標。如在監測中發現流出物排放超標,說明采取的措施、原因分析及報告情況。
7.輻射環境監測
7.1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給出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并說明與上一年度相比是否有調整及調整的原因,給出輻射環境監測布點圖。
7.2輻射環境監測結果
列表給出輻射環境監測結果。
7.3輻射環境監測結果分析
將本年度的輻射環境監測結果與上年度監測結果及本底值進行比較,分析變化的趨勢及原因。如監測結果超過本底值三倍,應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8.結論
對本年度的環境輻射監測做總結性評述,總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9.附件
提供各類監測報告、委托監測單位的資質等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