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確立了明清檔案多級著錄原則,規定了明清檔案著錄項目、著錄用標識符、著錄用文字以及各層級著錄項目細則。
本文件適用于保藏明清檔案的各類機構開展明清檔案的著錄工作。某些內容或形制特殊的明清檔案可參照使用或提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5418—2009 檔案分類標引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明清檔案 Ming-Qing archives
明清時期皇室、政府機關、民間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在從事社會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歷史記錄。
3.2 著錄層級 level of description
著錄單元在全宗內所處的層次位置。
注:著錄層級包括文件級、案卷級、類別級、全宗級等。
[來源:DA/T18—2022,3.4]
3.3 著錄單元 unit of description
作為基本著錄單位的一份文件或一個文件集合。
[來源:DA/T18—2022,3.2]
3.4 著錄條目 entry of description
一個著錄單元所有著錄項目的組合。
[來源:DA/T18—2022,3.6]
4 總體原則和要求
4.1 一致性
應在著錄原則、著錄內容、著錄格式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確保著錄信息具有通用性,以提高不同機構中檔案信息資源的互用性。在著錄過程中,每個著錄項目都遵循統一的規定,以保證著錄信息規范統一。
4.2 完整性
盡可能全面地設置著錄項目,多角度、全方位記錄檔案的相關信息,確保檔案的內容、結構、背景和元數據等信息無缺損。
4.3 實用性
著錄項目充分考慮檔案使用者的檢索習慣和規律,確保著錄的內容信息及其表現形式符合使用要求,便于檔案使用者檢索和利用;著錄內容務求直觀,方便檔案使用者識別和理解。
4.4 層級性
根據檔案整理體系,從文件級到全宗級分級著錄檔案信息,以反映部分與整體的層次結構。
4.5 關聯性
標識著錄條目的著錄層級,將其與上一級著錄單元相連接,以明確著錄單元在著錄層級結構中的位置,揭示各層級之間的有機聯系。
4.6 相稱性
僅記錄著錄單元所在層級的相關信息,以避免在具有等級結構關系的相關條目中產生冗余信息。當著錄單元為全宗時,不提供案卷的詳細內容信息;當著錄單元為文件時,僅著錄文件信息。
5 著錄項目
5.1 本文件將著錄信息組織為七個大項:
a)標識項(表達用于確認著錄單元唯一性的具體特征的信息);
b)背景項(表達著錄單元來源和保管情況的信息);
c)內容與結構項(表達著錄單元的主題內容和組織信息);
d)查閱與利用控制項(表達著錄單元可利用情況的信息);
e)相關檔案材料項(表達與著錄單元有重要關系的相關檔案材料的信息);
f)著錄控制項(表達檔案著錄條目的編制方式、編制時間以及編制人員方面的信息);
g)附注項(表達特殊信息和不適用于其他各項著錄的信息)。
5.2 每一個大項下包括若干個著錄小項。對于一條著錄條目而言,有些著錄項目為必選,有些著錄項目為可選,須依據實際情況分析使用。
5.3 不同著錄層級對應的著錄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不同著錄層級對應的著錄項目表
全宗級 |
案卷級 |
文件級 |
著錄層級* |
著錄層級* |
著錄層級* |
檔號* |
檔號* |
檔號* |
全宗名稱* |
案卷題名* |
文件題名* |
起止日期* |
起止日期* |
文件形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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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種/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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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體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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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數量和單位* |
數量和單位* |
數量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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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物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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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爵位/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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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者名稱* |
機構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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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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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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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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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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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和提要 |
范圍和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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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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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情況 |
整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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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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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管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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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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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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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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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號 |
實體保存位置 |
實體保存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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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殘損情況 |
實體殘損情況 |
實體殘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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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修復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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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體展覽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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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制件狀況 |
出版附注 |
出版附注 |
出版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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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者 |
著錄者 |
/ |
審核者 |
審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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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條例或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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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錄日期 |
著錄日期 |
/ |
審核日期 |
審核日期 |
附注 |
附注 |
附注 |
注:其中標有“*”者為必選著錄項目或單元(小項)。 |
6 標識符號
著錄內容標識符號如下:
“[ ]”用于標括出考證所得的著錄內容。
“*”用于題名項內殘缺的、無法考證的、無法辨認或字庫中沒有的文字。
“□”用于責任者或文種項內無法考證的內容。
“-”用于連接檔號、數字圖像號的各層級。
7 著錄用文字
7.1 漢文檔案著錄時,應使用規范的簡化漢字。如遇檔案人名、地名中的文字在由繁化簡過程中可能產生歧義,可照錄原文字。
7.2 少數民族文字檔案著錄時,依照少數民族文字書寫規則著錄,亦可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漢文著錄(外文檔案著錄亦同)。
7.3 無論著錄何種文字的檔案,其公元紀年時間、載體形態、檔案館代碼、分類號、圖像號、附注項中的數字,均使用阿拉伯數字。
8 著錄項目細則
8.1 標識項
8.1.1 著錄層級
目的:確認著錄單元所屬的層次位置。
規則:記錄著錄單元的著錄層級,包括:全宗級、類別級、案卷級、文件級等。本文件在對著錄項進行描述時,僅覆蓋全宗、案卷、文件級別,其余級別的著錄項目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示例1:全宗級
示例2:文件級
8.1.2 檔號
目的:確認著錄單元的唯一性,并提供著錄條目與著錄單元之間的聯系。
規則:檔號是經過檔案整理形成的檔案編號。全宗級著錄全宗號;案卷級著錄案卷號及其所有上位類代碼,由全宗號、目錄號、案卷號三級或全宗號、類號、項號、案卷號四級構成;文件級著錄文件號及其所有上位類代碼,由全宗號、目錄號、案卷號、文件號四級或全宗號、類號、項號、案卷號、文件號五級構成。檔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各級間用“-”連接。
示例1:內閣全宗
著錄為:02
示例2:內閣全宗工科題本第1卷
著錄為:02-01-008-000001
示例3:內閣全宗工科題本第1卷第1件
著錄為:02-01-008-000001-0001
8.1.3 題名
8.1.3.1 目的與規則
目的:為一個著錄單元命名。
規則:有題名時,一般照原文著錄。如果原題名不能反映檔案內容或檔案沒有原題名,可根據檔案內容重新擬定題名。如果原題名過于冗長,可在不丟失重要信息的前提下適當刪改。題名所用文字應盡量體現著錄單元的年代特征,避免使用現代詞語,并且要能夠準確揭示著錄單元所包含的內容。
8.1.3.2 全宗名稱
著錄案卷級或文件級著錄單元所屬全宗的完整名稱。字數一般不超過30個漢字。
示例1:明朝檔案
示例2:軍機處
8.1.3.3 案卷題名
對案卷內所有檔案的情況進行概括與歸納,語句應簡練、易懂,語意表達完整。案卷題名應包含時間、地點、人物、機構、事件等要素,字數一般不超過100個漢字。
示例:江蘇巡撫端方等關于題銷蘇松巡道建造衙署、長洲等縣建造倉廒用過銀兩等文件
8.1.3.4 文件題名
對案卷內有獨立文件號的檔案內容進行概括與歸納,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題名應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要素,字數一般不超過50個漢字。對辨認不清或無法顯示的字,用“*”表示。
a)公文稿件類檔案,題名著錄采用“為……事”格式。如具備行文對象,題名著錄采用“為……事+致+對象”格式。
示例1:為遵旨具陳賑濟甘肅災民情形事
示例2:為請赴庫領取軍機章京公費銀兩事致軍機處
b)檔簿、圖表、單、地契等類檔案,題名著錄采用“內容+文種”格式。
示例1:鑲紅旗漢軍陸文興買得張德山名下坐落東鐵匠胡同東頭路南空地地契
示例2:河南省道光二十六年四月份雨雪糧價清單
c)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有主附關系的,依據主件內容著錄;無主附關系的,則依據第一個內容、時間完整的文件著錄。其他著錄項選取文件應與題名著錄項保持一致。
示例:為恭辦大婚差務在事出力人員開單請獎事(在事出力人員清單作為附件著錄)
d)存在主附關系的一份(一組)文件,在著錄主件題名的同時,須將附件信息著錄在附注項內,格式為“附+文字類型+文種+數量”。
示例:題名著錄:為領取左翼覺羅學乾隆十二年三月份公費銀米并造冊送部事附注項著錄:附漢文清單1件
e)對無法著錄題名的檔案應標注原因。賦予檔號的無實質著錄信息的檔案封套,著錄為“封套不著錄”;檔案無任何有效信息,著錄為“無內容不著錄”;檔案殘破且無法識別有效信息,著錄為“殘破不著錄”。
8.1.4 日期
8.1.4.1 目的與規則
目的:確定著錄單元的起止日期或形成日期。
規則:視不同著錄層級著錄起止日期或文件形成日期。
8.1.4.2 起止日期
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記錄著錄單元內檔案的起止日期,即著錄全宗、案卷內檔案的最早日期和最晚日期。檔案起止日期用漢文書寫,以“至”連接。
示例:雍正七年正月初二日至雍正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8.1.4.3 文件形成日期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可根據檔案的具體情形開列不同的日期項。
a)一般情況下,公私文書著錄發文日期,詔令文書著錄發布日期,條約、合同著錄簽署日期,表冊著錄編制日期。如無上述日期,可根據檔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文種、類型、日期信息等),著錄具有明顯特征的日期,如辦文日期、抄錄日期等。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也可對多個日期項進行著錄,如:朱批奏折著錄具奏日期和奉朱批日期,咨文著錄發文日期和收文日期。
b)文件形成日期用漢字書寫,采用原紀年(照原文著錄),同時可用阿拉伯數字著錄公元紀年。
c)文件形成日期不清、有誤或信息缺失時,應根據其內容、形式、載體特征等考證其形成日期進行著錄,并在考證出的日期兩端加“[ ]”。考證無結果的檔案,著錄為“無朝年”。
示例1:[順治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示例2:無朝年
d)只有公元紀年信息的檔案,照錄公元紀年,無需換算為原紀年。
e)檔案上日期采用其他政權年號或其他紀年方法的,一般依據檔案原文照錄。
8.1.5 文種/文本
目的:確定著錄單元的文書種類或文書版本。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根據文件內容與形式特征,著錄文書種類名稱,如上諭、奏折、咨文、移文等。也可著錄文書稿本情況,如正本、副本、草稿、定稿、影印稿、手稿等。
a)文種/文本項應根據其形制、內容等特征加以規范后著錄,如“咨報、咨送、咨行”等統一為“咨文”。
示例:呈報
b)當無法判斷出文種時,著錄為“□□□”。
c)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有主附關系的,依據主件的文種著錄;無主附關系的,則依據第一個內容、時間完整的文件著錄。所選著錄文件須與其他著錄項保持一致。
d)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著錄文種的基礎上,增加著錄文本情況。
8.1.6 載體形態
8.1.6.1 目的與規則
目的:確定著錄單元的形態、邏輯數量及載體介質。
規則:著錄載體的介質類型,并以阿拉伯數字與計量單位記錄著錄單元的形態及邏輯數量。
8.1.6.2 載體類型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該著錄單元特有的載體介質,如膠片、木牌等。以紙張為載體的檔案一般不予著錄。
8.1.6.3 規格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該著錄單元載體的尺寸。
示例:38.7cm×23.3cm
8.1.6.4 數量和單位
數量用阿拉伯數字,計量單位用檔案物質形態的統計單位,如:頁、張、冊、卷等。
a)當著錄層級為全宗級時,著錄該全宗的檔案數量,包括卷數、件數。
b)當著錄層級為案卷級時,著錄該案卷的檔案數量,包括案卷內文件起止順序號、案卷內文件數量。
c)當著錄層級為文件級時,著錄該檔案的數量內容,包括件數、頁數、計量單位等。
8.1.6.5 附屬物及說明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該檔案附屬物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如:有紙箍、有粘條等。
示例:有粘條;附圖1張,38.7cm×23.3cm
8.2 背景項
8.2.1 責任者
8.2.1.1 目的與規則
目的:確定著錄單元的責任主體。
規則:責任者項著錄對著錄單元的形成、積累和管理負有責任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具體可細分為官職爵位/身份和責任者名稱。
8.2.1.2 官職爵位/身份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以檔案內的名稱作為主要依據,著錄規范的官職爵位或身份等信息。
a)如有官職爵位信息,則著錄規范的官職爵位全稱或通用簡稱,且只著錄實銜;當責任者有多個職銜時,著錄與檔案內容直接相關的實銜。官銜前如有“署理”“署”“護理”“暫護”等,不應省略。如無官職爵位僅有身份、職業等信息,則著錄身份、職業等信息,如商人、仵作等。
示例1: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直隸等處地方軍務
著錄為:直隸總督。
示例2:調任河南巡撫貴州巡撫
著錄為:貴州巡撫(如檔案內容與黔省相關)
示例3:建昌府新城縣仵作龔祥
著錄為:建昌府新城縣仵作
b)官職爵位/身份項應與責任者名稱項相對應,最多選取兩個責任者著錄。當責任者超過兩個時,第二個官職爵位/身份項的著錄內容后不加“等”字。
c)責任者缺失或為團體責任者時,官職爵位/身份項不著錄。
d)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有主附關系的,依據主件的官職爵位/身份著錄;無主附關系的,則依據第一個內容、時間完整的文件著錄。所選著錄文件須與其他著錄項保持一致。
8.2.1.3 責任者名稱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以檔案內的責任者名稱作為主要依據,著錄規范的責任者名稱信息。
a)個人責任者著錄規范的人名全稱。當責任者超過兩個時,在第二個責任者名稱項的著錄內容后加“等”字。
b)團體責任者在責任者名稱項下著錄相應機構或團體的全稱或通用簡稱。
示例1: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著錄為:總理衙門
示例2:京師內外地方審判廳
著錄為:京師地方審判廳
c)責任者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署責任者的,可根據檔案內容、形式特征、用印、卷內文件關系,及查詢《清代職官年表》《清代各地將軍都統大臣年表》《清季中外使領年表》等加以考證。考證得出的責任者名稱外加“[]”,如:[溥杰]。如只有責任者姓,無法考證出全名,則在責任者姓后加“□□”補齊,如:潘□□。考證無結果時,著錄為“□□□”。
d)責任者使用別名、筆名、藝名時,照原文著錄。能考證出責任者真實姓名的,可在附注項內說明。
e)外國責任者,其國別和職務應著錄全稱或通用簡稱,姓名按照原文著錄。
示例:英國商人 John Newwu. J
f)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有主附關系的,依據主件的責任者名稱著錄;無主附關系的,則依據第一個內容、時間完整的文件著錄。所選著錄文件須與其他著錄項保持一致。
8.2.2 機構沿革或人物生平
8.2.2.1 目的與規則
目的:提供檔案形成機構沿革信息或人物生平傳記詳情,以便更好地理解檔案。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根據檔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歷史資料著錄。一般不超過500個字。
8.2.2.2 機構沿革
按照組織機構設立的全宗,著錄其官方名稱、存在時間、職能、隸屬關系、內部機構設置及演變情況等。
示例:宗人府全宗
著錄為:唐宋以來,設置宗正寺作為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明代洪武三年(1370年)設立大宗正院,洪武二十二年更名為宗人府。清沿明制,于順治九年(1652年)設置宗人府,管理滿洲皇族事務,位列內閣、六部之上。宗人府存至1924年溥儀被逐出宮為止。宗人府職掌為:①纂修譜牒;②辦理宗室、覺羅的養贍、爵位、食俸等;③辦理宗室、覺羅人員司法事宜;④負責向各王公府第選派人員;⑤負責皇族教育;⑥參與宗室、覺羅官職任免獎懲。
8.2.2.3 人物生平
按照個人或家族設立的全宗,著錄其全名和頭銜、生卒年月、出生地、曾經居住地、活動、職業或職務、原名及其他名稱、重要的成就及死亡地等。
示例:溥儀全宗
著錄為:愛新覺羅·溥儀(1906年—1967年),清朝的末代皇帝。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十四日(1906年2月7日)生于北京醇王府。父親是光緒帝的弟弟醇親王載灃,母親是大學士榮祿的女兒蘇完瓜爾佳氏,祖父是道光帝的第七子醇賢親王奕譞。光緒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1908年11月14日),慈禧太后立溥儀為嗣皇帝,其父載灃為監國攝政王,年號宣統,定己酉年(1909年)為宣統元年。1912年2月12日,溥儀宣布退位。1917年7月1日,張勛率兵進京,與康有為等擁立溥儀登極,復辟清朝。1924年第二次直奉戰爭期間,溥儀被陸軍檢閱使馮玉祥驅逐出宮,暫居北府。1924年11月29日,在日本駐華公使芳澤謙吉的策劃下,溥儀潛往日本使館。1925年2月23日,溥儀在日本控制下移住天津。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溥儀出任偽滿洲帝國的皇帝。1945年,溥儀在逃日途中被蘇軍逮捕,拘押蘇聯,1950年押還中國,禁于撫順戰犯管理所,1959年被特赦釋放。1960年,溥儀被分配在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北京植物園工作,1961年被聘為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1964年被薦為全國政協委員,1967年在北京逝世。
8.2.3 檔案沿革
目的:提供對于著錄單元的憑證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歷史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著錄對著錄單元具有的擁有權和保管責任的歷次轉換情況。如果著錄單元是直接從形成者處收集到的或未發生過權屬的轉換,則著錄收集或移交來源、時間和方式等。如果著錄單元的保管沿革或直接來源情況不詳,須注明此情況。
示例1:戶部—度支部全宗
著錄為:包括3部分:一部分是財政部辦公廳于1958年移交,1983年重新加工整理立卷;一部分是南京史料整理處于1961年移交;一部分是本館原藏,1974年整理立卷。
示例2:長蘆鹽運使司檔案
著錄為:原存天津,由中國食品工業部鹽務總局保存,1958年移交本館。
8.2.4 檔案館名稱及代碼
8.2.4.1 目的與規則
目的:說明著錄單元的保管機構。
規則:照實著錄檔案當前所在的保管單位的規范名稱及代碼信息。
8.2.4.2 檔案館名稱
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著錄檔案當前所在的保管單位,應著錄規范的檔案館全稱。
示例:河南省檔案館
8.2.4.3 檔案館代碼
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著錄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確定的各檔案館對應的標準代碼。
示例:441001
8.3 內容與結構項
8.3.1 范圍和提要
目的:使檔案使用者能夠判斷著錄單元中的潛在相關性。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對著錄單元所涉及范圍(如時間范圍、地點范圍)、內容(如文件類型、主題)等進行簡要著錄。
示例:憲政編查館檔案共100卷2936件,自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至宣統三年(1911年)。內容包括:考察政治方面,共6卷45件;籌備立憲方面,共32卷1004件;官制職官方面,共13卷577件;司法方面,共5卷365件;軍務方面,共8卷186件;學務方面,共4卷109件;財政軍費方面,共11卷265件;文書檔案方面,共7卷90件;其他方面,共14卷295件。
8.3.2 保管期限
目的:提供任何關于鑒定、銷毀及保管期限的劃分方面的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著錄對著錄單元已進行的或計劃要進行的鑒定、銷毀及保管期限劃分方面的信息。如有必要,加著開展這些活動的行政管理機構名稱及日期。
示例:本全宗所有文件保管期限均被鑒定為“永久”
8.3.3 整理情況
目的:提供著錄單元的內部結構、排序及分類體系等有關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記錄著錄單元的內部結構、排序、分類體系等方面的信息,簡要說明其整理情況。
示例:本館現存外務部檔案,共500余卷10萬余件,自咸豐十年(1860年)至宣統三年(1911年)。1972年—1974年進行了整理編目,整理原則是國別—問題,共分為53個國家,另設綜合、國際會議、海關稅務、內務4部分。每個國家下再分為疆界租地、軍務兵器、法律詞訟、交聘往來、僑務招工、鎮壓革命運動、開埠通商、路礦實業、財政金融、傳教教案、留學辦校、慈善賑濟、文圖庶務和其他各類。自1999年起,本館在原案卷整理的基礎上,又對這部分檔案進一步整理、著錄、修復、數字化。
8.4 查閱與利用控制項
8.4.1 查閱利用條件
目的:提供有關限制或影響檔案查閱的法律及其他規章制度等方面的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影響著錄單元查閱的法律、規章、制度、政策或契約等相關情況。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檔案保管單位相關規定著錄。
示例1:根據《館藏數字化檔案開放鑒定辦法》,該檔案暫不開放
示例2:開放
8.4.2 復制管理條件
目的:明確著錄單元復制的任何限制條件。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在著錄單元被提供查閱后有關其被復制的管理條件。如果相關的管理條件不詳,也應予以說明。如果沒有這些管理條件,則無需說明。
示例:本檔案只供閱覽,不能復制。
8.4.3 文字類型
目的:確定著錄單元使用的主要文字類型。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構成著錄單元的檔案正文內容的文字類型。如檔案內容中或文封上有個別文字為其他文字類型,不著錄該類型。
a)漢文檔案著錄“漢文”;滿文檔案著錄“滿文”;滿漢合璧檔案著錄“滿漢合璧”;外文檔案文字可識別的,著錄相應文字類型名稱,如“英文”“俄文”“日文”;外文檔案文字無法識別的,著錄“其他文”。
示例:漢文
b)檔案主體無文字的,如照片,著錄為“無”。
c)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有主附關系的,依據主件的文字類型著錄;無主附關系的,則依據第一個內容、時間完整的文件著錄。所選著錄文件須與其他著錄項保持一致。
d)檔案附件文字類型在“附注項”內進行著錄,如:附漢文清單1件。
8.4.4 關鍵詞
目的:規范概括檔案基本內容,進行主題標引,便于檢索利用。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表達檔案主題并具有檢索意義的詞或詞組,依據檔案內容選取或提煉。
a)關鍵詞主要根據檔案中的人物、時間、地點、事件等要素著錄。
b)關鍵詞標引須遵循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原則。一致性要求對同一檔案或相同主題的檔案賦予相同的檢索標識,對同類型、同類主題的檔案在標引方式、標引深度等方面保持一致;準確性要求對檔案中所反映出的主題對象,做到準確描述、用詞得當;完整性要求全面標引檔案主題信息,對于存在檢索意義的詞,不要遺漏。
c)關鍵詞標引應概念明確、含義清楚、實用性強,具有檢索意義。
d)關鍵詞各詞語之間均應加半角空格以便區分。
示例:江西巡撫何裕城為動項修葺安仁崇義二縣監獄事奏折 | 著錄為:江西 安仁縣 崇義縣 監獄 修葺
8.4.5 分類號
目的:明確檔案內容的分類,便于檢索利用。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依據《清代檔案分類表》、GB/T15418—2009標引。一般標引到二級類即可。一個條目至少標引一個分類號。
示例:檔案題名為“福州將軍新柱為修葺福州城垣工竣并出示會禁事奏折”,主題與城垣相關,著錄分類號為“R51”
8.4.6 圖像號
目的:明確檔案對應的縮微膠片號、數字圖像號(電子文件號)及畫幅數,便于檢索利用。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著錄檔案對應的縮微膠片或數字圖像的信息。縮微膠片號由“縮微號”和“縮微拍數”組成,數字圖像號由“起始圖像號”“終止圖像號”和“畫幅數”組成。
示例:起始圖像號05-13-001-000001-0001-0001
終止圖像號05-13-001-000001-0001-0008
畫幅數8
8.5 相關檔案材料項
8.5.1 實體狀況
8.5.1.1 目的與規則
目的:明確著錄單元的實體收藏地、可利用性及其殘損情況等。
規則:著錄檔案實體的具體保存位置及實體保管情況。
8.5.1.2 實體保存位置
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著錄檔案實體在保管機構存放的具體位置。
8.5.1.3 實體殘損情況
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文件級。著錄檔案實體是否有殘破等情況,殘損程度如何。
示例1:該全宗由于歷史原因,破損較為嚴重,僅有部分制成縮微膠片,可供查閱。(全宗級)示例
2:水漬、破損(文件級)
8.5.1.4 實體修復記錄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如果檔案實體經過修復處理,著錄修復的具體情況,如修復時間、修復人員、修復方式等。
8.5.1.5 實體展覽記錄
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如果檔案實體離開存放位置用于展覽,著錄展覽的相關情況,如展覽時間、展覽地點、展覽主題等。
8.5.2 復制件狀況
目的:表明著錄單元的復制件的留存、收藏地及可利用情況。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文件級。如果著錄單元在保管機構或別處有相應的復制件時,則著錄其保存位置及保管情況。如檔案本身為復制件,須標注復制件相關情況。
示例:該件檔案制作有復制件,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陳列室展出。
8.5.3 出版附注
目的:記錄與著錄單元有關的或基于著錄單元的使用、研究與分析的任何出版物。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文件級。著錄與著錄單元有關的或基于著錄單元的使用、研究與分析的出版物的信息。
示例1:該全宗檔案已全部影印出版,收錄于《明朝檔案總匯》。(全宗級)
示例2:該檔案被《清代地震檔案史料》收錄。(文件級)
8.6 著錄控制項
8.6.1 著錄人員附注
8.6.1.1 目的與規則
目的:說明與條目相關的著錄人員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案卷級、文件級。記錄著錄項目及條目的編制者及審核者。
8.6.1.2 著錄者
著錄完成該檔案著錄工作的責任人員的信息。
8.6.1.3 審核者
著錄審核該著錄條目的責任人員的信息。
8.6.2 著錄條例或規則
目的:確認條目著錄所依據的著錄條例或著錄規則。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案卷級。著錄在條目著錄時所遵循的國際的、國家的和/或地方的著錄條例或著錄規則。
示例:該卷檔案依據《×××檔案館明清檔案數字圖像著錄細則》著錄。
8.6.3 著錄時間附注
8.6.3.1 目的與規則
目的:表明該條目著錄的日期和修改的日期。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案卷級、文件級。著錄該條目著錄和審核的日期。
8.6.3.2 著錄日期
著錄該著錄單元被著錄的具體日期。
8.6.3.3 審核日期
著錄審核該檔案條目信息的日期。
8.7 附注項
目的:提供上述著錄項以外的補充信息。
規則:該著錄項適用于全宗級、案卷級和文件級。著錄已界定的著錄項以外的其他重要信息。著錄各著錄項需要解釋和補充說明的事項,按照各著錄項的順序書寫;在著錄項以外需要說明的事項,列在其后。
a)一個檔號內有多個文件,如文件之間存在主附關系,須在附注項內著錄附件的信息,格式為“附+文字類型+文種+數量”。
示例:“為恭辦大婚差務在事出力人員開單請獎事”后附漢文清單1份
著錄為:附漢文清單1件
b)同一案卷內,文件之間存在關系的,可在附注項加以著錄,比如主件與附件的關系,文封與檔案主體分離等等。
示例:此件系05-08-001-000028-0023的附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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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蘭臺之家
附件:
2.明清檔案著錄細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