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精準評估和認定社會救助家庭轉移性收入,促進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贍養撫養扶養費用核算指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救助家庭,是指申請或者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家庭或人員,以及申請或者已經認定為低收入、支出型困難的家庭。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人員,需要計算贍養撫養扶養(以下統稱供養)費用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供養費用,是指不與社會救助家庭申請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供養義務的人員(以下簡稱 “義務人”)按月向供養人支付的費用。
第四條 核算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用時,有相關協議、法律文書的,從其規定;無相關協議、法律文書或相關協議數額明顯偏低的,適用本辦法。
供養義務人應發揮家庭互助共濟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養人基本生活。
申請或者已經納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專項救助的家庭或人員需要計算供養費用的,按照所涉行業或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條 供養費用核算以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為依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的評估參照《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試行)》執行。
第六條 社會救助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義務人相關信息,義務人應通過電子授權或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授權,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供養義務人已婚的,應當由夫妻雙方授權,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可以提交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七條 供養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家庭月均收入-戶籍所在地低保邊緣標準×家庭人數-家庭月剛性支出)×30%
社會救助對象供養費用收入=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供養義務人家庭需供養的人數
第八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應支付的供養費用免予計算:
(一)義務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脫貧不穩定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
(二)義務人家庭扣減剛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倍(含 2 倍);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第九條 社會救助家庭有多個非共同生活的供養義務人的,該家庭獲得的供養費用應為各義務人支付費用之和。
第十條 對具有履行義務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人員,經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被供養人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義務人存在具有履行義務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拒絕簽字授權等方式阻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等行為的,可以列入社會救助失信對象黑名單,依照法定權限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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