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準評估和認定社會救助家庭轉移性收入,促進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試行)》《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贍養撫養扶養費用核算指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4.《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試行)》
5.《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贍養撫養扶養費用核算指引》
三、主要內容
(一)供養費核算公式
探索采用法定義務人供養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家庭月均總收入-戶籍所在地低保邊緣標準×家庭人數-家庭月剛性支出)×30%;社會救助對象供養費用收入=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供養義務人家庭需供養的人數。
案例:樟樹市有農村夫妻2人,均年滿60周歲,無職工養老保險,無收入,育有一子不共同生活。兒子兒媳尚未生育,合計每月凈收入8000元,兒子有慢性病,每月花費醫藥費800元。
根據《樟樹市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用核算辦法(試行)》第七條,按以下公式計算: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家庭月均收入-戶籍所在地低保邊緣標準×家庭人數-家庭月剛性支出)×30%;社會救助對象供養費用收入=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供養義務人家庭需供養的人數。即義務人家庭應支付供養費用=(8000-600*1.5*4-800)*0.3=1080元;社會救助對象供養費用收入=1080/2=540元,故老人人均供養費為540元。(2022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戶籍所在地低保邊緣標準為當地低保標準的1.5倍,即為600*1.5)
(二)供養費不計入被供養人家庭收入的情況。
1.義務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脫貧不穩定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2.義務人家庭扣減剛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倍(含 2 倍);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三)試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1日起試行。
解讀人:李俊橙
聯系方式:0795-736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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