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治自律和民主管理,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三同步”有關要求的通知》和《江西省社會團體選舉工作指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是指對行業協會商會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任期屆滿的選舉。
第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應堅持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黨建與業務深度融合,深化社會組織行政負責人和黨組織負責人“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應遵循“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原則,按照章程規定期限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會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應自覺接受全體會員和社會的監督,接受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換屆籌備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理事會應在任期屆滿6個月前向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書面提出換屆申請,并提出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提名,并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人數一般為9至15名,且為單數。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會長和黨組織書記擔任,會長、黨組織書記因特殊情況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黨員負責人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收到換屆申請及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后,及時進行審核,書面征求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后,給予正式答復意見。
第八條 理事會因故不能履職導致無法正常啟動換屆工作的,經行業協會商會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會員聯名書面申請,可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在廣泛征求理事或會員意見基礎上,牽頭組建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制定換屆選舉方案,研究討論換屆選舉重大事項;
(二)梳理會員名冊,審核會員資格條件,擬定并通過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名冊;
(三)擬定并通過負責人產生辦法,組織提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建議人選。有兼職情況的,進行審批備案;
(四)準備換屆選舉相關材料;
(五)向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換屆選舉材料和負責人候選人建議名冊;
(六)發布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選舉相關事項;
(七)主持換屆選舉大會,公布選舉結果;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十條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摸底調查、黨組織推薦、理事會推薦等方式,研究擬訂換屆選舉方案和負責人產生辦法。
換屆選舉方案應包括:換屆選舉的指導思想、時間和要求、選舉的程序及方法步驟(選舉的準備工作、提名推薦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辦法、其他事項)等。
新一屆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由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在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候選人應當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并能夠良好地履行會內的職責義務。新一屆任期內年齡會超過70歲的,不得作為負責人候選人。負責人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聘任制秘書長屆次不受限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新提名的負責人應能任滿1屆。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贛組發〔2014〕8號)執行。
第十一條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4個月,將換屆選舉方案和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審核,并同步提交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審核后,給予正式答復意見。
第十二條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批復后的負責人產生辦法,研究提出新一屆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名單,提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報送材料主要包括:關于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的請示,《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政治審核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以及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冊、負責人候選人簡介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應嚴格審核把關負責人人選,對理事長(會長)、秘書長采取實地考察為主、函調考察為輔的方式進行審核,考察談話對象主要包括:考察對象黨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負責同志、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同志、人事主管單位負責同志、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或干部職工等。
對副理事長(副會長)采取書面審核方式為主。副理事長(副會長)候選人已納入當地“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體系”的,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委托候選人所在地對口單位商當地統戰部,出具3年內綜合評價意見作為參考。副理事長(副會長)候選人未納入當地“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體系”的,由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本人自行持《換屆人選征求意見函》前往企業黨組織關系所在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征求意見,并在征求意見表上加蓋公章。對于體制外的負責人還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和個人征信報告;如是企業法人,提交企業征信報告。由行業協會商會收集所有負責人人選的征求意見表、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征信報告(或企業征信報告)后,一并提交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人選,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正式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選舉的,應在任期屆滿前3個月召開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行業協會商會任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換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適情給予相應的年檢結論,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應督促行業協會商會積極開展換屆工作,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三章 選舉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理事會機構選舉以及會費標準確定與調整,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1/2以上贊成方能生效。可實行等額選舉,鼓勵實行差額選舉。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常務理事須通過召開理事會選舉產生,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議程:
(一)審議并通過會議議程;
(二)由理事長(會長)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托的其他負責人作上一屆理事會工作(含黨建工作)報告、上一屆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上一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如需修改章程,作修改章程的說明;
(四)如需調整會費,作調整會費標準的說明;
(五)討論通過選舉辦法及監票人、計票人名單;
(六)向大會介紹候選人簡歷(可在會前進行);
(七)表決通過章程修訂、會費標準;
(八)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結束后30日內,應將換屆大會情況形成會議紀要報送黨建工作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會議紀要應載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形式;選舉形式(等額選舉、差額選舉)、實有會員數量、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發出票數、收回票數、有效票數;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選舉產生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名單及得票數。會議紀要應附監票人簽名并加蓋行業協會商會公章。
第二十條 黨建工作主管單位根據前期核準意見,對選舉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黨建工作主管單位予以正式批復,行業協會商會及時將選舉結果報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如行業協會商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金、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還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請按照《江西省社會團體選舉工作指引》(贛民發〔2016〕19號)執行。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文轉自:江西省民政廳信息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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