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統計局各市調查隊,贛江新區經濟發展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統計局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553號)精神,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0〕34號)要求,切實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結合江西實際,現就進一步健全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社會救助和保障制度為基礎,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有效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堅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堅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加強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政策銜接,強化政策落實,實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頻共振”,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保障對象同時具有兩種以上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種身份發放補貼。保障對象資格確定和人數統計截止到上月末。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范圍,不得縮小保障范圍。各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范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二)啟動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PI) 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
2.CPI 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 6%。
(三)啟動層級。我省以設區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各設區市不得進一步下放至縣(市、區)級。省價格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
(四)聯動方式。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在相關價格指數發布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各地要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銜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時,應將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五)補貼標準。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當地城鄉低保標準×SCPI(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編制 SCPI 的市可采用周邊情況相似的市指數數據,贛江新區可參照南昌市執行。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方法測算補貼標準。
按照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保證不低于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原則,設定全省統一的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城市每人每月25元,農村每人每月20元。各地實際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于全省統一最低標準。
(六)資金保障。各地政府應當及時安排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地方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省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對困難群眾救助和撫恤優待工作給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各地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切實抓好價格臨時補貼的資金籌措、發放等各項具體工作。要按照有關要求,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執行情況,納入工作績效評價。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執行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牽好頭,加強部門聯動、上下協調,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物價變動,準確測算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提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建議,抓好機制實施情況跟蹤和督導;民政部門要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組織做好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財政部門要積極安排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統計部門要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數據。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完善和落實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地執行情況,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建議。
(四)加強宣傳解讀。各地在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相關補貼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形式加強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社會準確理解價格臨時補貼緩解“物價上漲部分”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會誤解和輿論誤讀。在相關資金劃轉和記錄憑證上統一注明所發補貼為“臨時價補”,讓困難群眾清晰了解補貼項目和事由。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關于印發<江西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發改價調字〔2011〕757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江西省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贛發改價調〔2014〕369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贛發改價調〔2016〕1144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價格臨時補貼工作的通知》(贛發改價調〔2020〕373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社廳 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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