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鞏固拓展全民參保成果,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優化管理服務、增強工作合力、強化組織實施等五大方面。
《實施意見》提出:
自2025年起,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1年,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對當年基金零報銷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次年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并累計計算。同時符合連續參保激勵和基金零報銷激勵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提高限額累計計算。大病保險累計提高總額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居民發生大病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后,前期積累的零報銷激勵額度清零。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年數重新計算,前期積累的連續參保激勵額度予以保留。
自2025年起,對居民醫保斷保人員再參保繳費的,降低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每斷保1年,降低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累計降低總額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
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期內參保或未連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其中,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個月。繳費參照當年參保地的個人繳費標準執行。醫保部門應將繳費年度和繳費金額推送給稅務部門,由參保人員通過特殊繳費方式完成繳費。
(轉自: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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