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持續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
贛醫保字〔2024〕11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各有關單位:
國家醫保藥品談判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下同)落地執行工作涉及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根據《江西省醫療保障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贛醫保字〔2021〕36號)和《江西省醫療保障局、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衛生健康委、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贛醫保發〔2022〕2號)等有關要求,為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執行工作,保障參保人員談判藥品“開得到、用得上、可報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談判藥品有關政策規定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現有談判藥品政策規定抓好落實執行工作。對談判藥品實行單列管理,對“雙通道”藥品實行單列支付,不將談判藥品納入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范圍;在推進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時,不將談判藥品納入病組(病種)計算范圍,如已納入計算范圍的,要及時根據談判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合理調整該病組(病種)的權重(病種分值)。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機構談判藥品用藥品種數不設數量限制或在考核時將談判藥品不納入藥品品種數量限制考核指標范圍;不將談判藥品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以及品規限制、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金額占比、次均費用等考核指標范圍。
二、夯實談判藥品主體責任
醫療機構尤其是公立醫療機構,是談判藥品保障供應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切實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合理優化本院藥品用藥目錄,應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公布執行3個月內召開專題藥事會,充分考慮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藥品)及調整適應癥藥品的臨床應用,及時優化調整醫療機構院內用藥目錄,實現談判藥品“應采盡采、應配盡配”。
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目錄,但臨床確實有需求的談判藥品,應建立綠色通道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并確保在一周內采購到位,保障患者用藥需求。對于法律法規禁止藥店銷售或未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配備保障。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江西省談判藥品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藥占比、次均費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藥目錄品種限制、藥事委員會評審、已納入單行支付管理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進院落地、配備使用。支持定點醫療機構對需長期用藥的患者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盡快完成與全省統一的醫保電子處方流轉平臺的系統對接,實現電子處方線上流轉。支持定點醫療機構采用“虛擬藥房”或與“雙通道”藥品定點零售藥店形成合作等形式,保障談判藥品在醫療機構內“開得到、用得上、可報銷”。
三、加強談判藥品落地執行考核工作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定點醫療機構談判藥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的定期監測通報制度,定期監測和通報各定點醫療機構談判藥品采購、配置和使用情況,將談判藥品采購、配置、使用情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和協議管理的重要內容。對于不能及時采購、配備、使用談判藥品,導致影響參保患者用藥需求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醫保服務協議,采取約談提醒等措施,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基金結算時予以扣減;情況嚴重的,中止醫保協議暫停醫保基金結算,直至終止醫保協議,嚴格落實定點醫療機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和管理,將談判藥品采購、配置和使用情況納入等級醫院評審等考核評估指標范圍,督促醫療機構采購、配備和使用談判藥品,確保醫療機構配備的談判藥品品種可滿足患者需求。
四、營造談判藥品落實良好氛圍
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針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談判藥品相關政策培訓,督促定點醫療機構職能部門對醫務人員開展院內談判藥品等政策培訓,確保醫務人員全面了解和掌握談判藥品政策,打消醫務人員使用談判藥品的顧慮;要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廣泛開展談判藥品政策宣傳,讓談判藥品政策深入民心,為談判藥品落地執行營造良好氛圍。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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