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信局、財政局、稅務局,贛江新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
現將《江西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充分發揮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并參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引進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當年印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要求辦理。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及其企業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2年以上,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其中建筑業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二)企業在全省同行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優勢,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企業專職研究與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其中建筑業企業一級注冊職業資格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五)企業已組建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個完整年度以上。所在地已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須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企業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和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下簡稱各地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通知要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和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門不得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文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及要求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省稅務局對企業是否存在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核查;依據初審結果,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集中評審和現場核查。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專家意見,綜合協商后,確定擬認定名單并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以公文形式聯合發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含分中心)開展一次運行評價。
第十二條 各地主管部門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進行核查,出具真實性審查意見,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評價材料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和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提供虛假材料、數據并經查實的;
2.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3.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第(四)中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公文形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書面匯總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其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完全一致的,取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
(四)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因第十八條第(二)至(五)條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確認。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認定的符合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地政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承擔國家和省級相關技術創新項目,支持其申報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優秀新產品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面向行業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省級創新平臺建設,推薦符合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和要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商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發布。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并納入全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逐步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原《江西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贛工信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來源:省工信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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