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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樟樹市農業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8月2日
樟樹市農業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營造誠信環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部署和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逐步建立農資信用體系)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農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涉農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包括采集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建立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確定生產經營者信用等級、實施信用分類差異化管理措施等。
第四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等級確定標準,承擔解釋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誰許可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表彰誰錄入”的原則,由農業部門主管科室分級錄入及管理。
第七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一)主體登記信息,即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設立市場主體并從事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即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業績情況信息,即市場主體獲得國家、省部級表彰的;
(五)檢查監測信息,即對市場主體監督檢查、產品抽檢等信息;
(六)其他信息,即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縣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
第八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以農業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許可證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質量公告、監督檢查記錄、向有關部門移送記錄等為依據。
第九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在作出檢查、處罰等處理決定且企業在法定時間內無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更新。
第十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檔案。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采集、記錄、披露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級確定
第十二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確定的主要依據是:
(一)是否能在行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二)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等而被處以刑事或行政處罰的事實;
(三)違法行為是否屬主觀故意;
(四)違法行為是否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第十三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從低至高分為D嚴重失信、C失信、B守信、A示范守信四個等級。
第十四條 D嚴重失信等級:農業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的確定為嚴重失信等級。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或批準證明文件的,或被吊銷許可證的;
(二)企業負責人因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后建議農業主管部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
(四)其他具有主觀故意,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品,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
第十五條 C失信等級:農業市場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失信等級。
(一)有嚴重違法行為,但不足以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
(二)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故意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四)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且未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五)未經依法審批擅自發布廣告或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的;
(六)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警告、公告多次的。
第十六條 B守信等級:農業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守信等級。
(一)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在產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但無主觀故意,且情節較輕、危害不大、并能及時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條 A示范守信等級:生產經營者連續2個年度被評守信等級,能在同行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的,第三年度可確定示范守信等級。
第十八條 農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確定以自然年度為確定時間周期。
第四章 信用分類管理
第十九條 對嚴重失信等級D的農業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措:
(一)將其納入全市農業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管理,依法對其實施行業退出;
(二)向社會公布其信用等級及違法違規情況;
(三)提請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或變更經營范圍。
第二十條 對失信等級C的農業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在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的基礎上,加大對其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向社會公布其信用等級及違法違規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示范守信等級A的農業市場主體,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辦理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等相關手續;
(二)予以表揚并向媒體宣傳推介;
(三)推薦其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貸款融資、享受政府補貼及評優評獎等。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