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識
Q:什么是森林草原火災?
專業解讀:森林草原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森林內和草原上自由蔓延和擴展,對森林草原、生態系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林草火燃燒現象。森林草原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大面積森林火災被聯合國列為世界八大主要自然災害之一,也是公共突發事件之一。
Q:森林草原火災有什么危害?
專業解讀:森林草原火災不僅嚴重破壞森林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會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產生極大的危害,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具體危害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燒毀森林草原植被資源、危害野生動物、引起水土流失、使下游河流水質下降、引起空氣污染、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Q: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火源有哪幾大類?
專業解讀: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火源,通常可分為兩大類,即天然火源和人為火源。
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下產生的熱源,主要包括雷擊火、火山爆發、隕石降落、滾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人為火源是指人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為生產性火源(如燒墾、燒荒、燒木炭、機車噴漏火、開山崩石、放牧、狩獵和燒防火線等)和非生產性火源(如野外做飯、取暖、用火驅蚊驅獸、吸煙、上墳燒紙、小孩玩火等)。人為火源還包括故意放火縱火。
在人為火源引起的火災中,以上墳燒紙、開墾燒荒、吸煙等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災最多。管好火源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關鍵。
二、預防常識
Q:我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專業解讀:按照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我國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草原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預防是森林草原防火的前提和關鍵,森林草原防火必須立足于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是指森林草原火災一旦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握戰機,采取各種措施,有效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做到“打早,打小”,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Q:森林火警專用報警電話是多少?發現森林草原火災如何報警?
專業解讀:全國統一的森林火警專用報警電話是:12119。
發現森林草原火災后及時報警,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12119”報警。報警時要注意做到:報告火情發生地所在縣市、鄉、村及具體地名、山名;講清火勢大小或危害程度;報告報警人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Q: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用火有什么規定?
專業解讀: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申請批準手續,并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
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Q:森林防火“十不要”通常是指哪“十不要”?
一、不要攜帶火種進山;
二、不要在林區吸煙、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燒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區內上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要煉山、燒荒、燒田埂草、堆燒等;
六、不要讓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區內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燒火取暖;
八、不要乘車時向外扔煙頭;
九、不要在林區內狩獵、放火驅獸;
十、不要讓老、幼、弱、病、殘者參加撲火。

三、法律責任
Q:森林火災分為哪幾個等級?
專業解讀: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Q: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專業解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對森林火災案件立案標準是這樣規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Q:放火罪和失火罪將面臨怎樣的刑責處罰?
專業解讀:故意放火燒毀林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條二款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Q:哪些草原用火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
(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違反《草原防火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四、解讀機關
政策解讀機關:洋湖鄉人民政府
解讀人:葉武、鄒紫瑤
聯系電話: 0795-731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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