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樟樹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三年行動”(2022-2024 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場),市直有關部門,工業園區管委會:
經研究,現將《樟樹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 三年行動”(2022-2024 年)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23 年 3 月 8 日
樟樹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三年行動”(2022-2024 年)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夯實統計工作根基,提升基層統計能力,保障源頭 數據質量,推進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以及 《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國統字 〔2021〕85 號)、《江西省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 設的實施意見》(贛統字〔2021〕45 號)、《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 范化建設 “ 三年行動”(2022-2024 年)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 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樟樹市 委市政府關于統計工作決策部署, 以保障數據質量為核心,聚焦 提升基層統計能力,按照分級負責、分類指導、 以點帶面、精準 施策工作原則,大力推動市級、 鄉級、工業園區、部門和企業五 大領域統計規范化建設,有效破解基層統計難題和發展 “瓶頸”, 健全完善統計基層基礎工作長效機制,推動 “ 忠誠統計、人民統 計、擔當統計、法治統計、勤廉統計”建設走深走實,不斷提升統計服務我市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水平。
二、實施對象
市統計局各股室,承擔鄉級統計工作機構,市工業園管理委統計工作機構,部門統計單位,一套表聯網直報企業。
三、目標任務
(一)加強市統計規范化建設。聚焦提高我市統計工作能力, 著力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數據質量管控,規范統計培訓教育, 規范統計信息發布,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服務水平,提 升統計改革創新水平,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信息化 水平(“五規范四提升”),將 “夯基礎、強質量、優服務”一以貫 之,扎實推動統計工作提質增效,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統計支撐。
(二)加強鄉級統計規范化建設。聚焦提高鄉級統計工作標準, 著力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規范數據生 產流程,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 服務水平(“四規范兩提升”),確保各項統計普查調查工作順利開 展,形成 “高標準、高要求、高質量”開展鄉級統計達標的良好局面。
(三)加強工業園區統計規范化建設。聚焦提高工業園區統計 工作水平,著力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職能職責,規范統 計調查流程,增強依法統計能力,增強數據質量管控力度(“三規 范兩增強”),持之以恒推進工業園區統計補短板、強弱項、固根基,健全完善與工業園區體制相適應的統計體制機制。
(四)加強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聚焦打造 “大統計”格局, 著力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調查活動,規范統計業務培訓, 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強化統計法治建設,強 化質量評估驗收,強化信息技術支撐(“四規范四強化”),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學、行為嚴謹、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 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
(五)加強企業統計規范化建設。聚焦提高企業統計源頭數據 質量,著力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報表填報,規范統計人 員培訓,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強化統 計法治意識(“四規范兩強化”),切實保障統計報表填報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形成企業依法統計、規范統計、高效統計的良好氛圍。
圍繞上述任務,分批次大力推進市級、 鄉級、工業園區、部 門、企業統計工作標準化打造,力爭到 2024 年底基本完成市級、 鄉級以及工業園區統計規范化達標建設,部門統計工作和聯網直 報企業規范化水平明顯進步,實現我市統計基層基礎 “六個顯著 提升”,即統計法治建設顯著提升、統計數據質量顯著提升、統計 服務能力顯著提升、統計信息化建設顯著提升、統計財力保障顯著提升、統計隊伍素質顯著提升。
四、主要舉措
(一)深入宣傳發動。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 作重要論述,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 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 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于更加有效發揮 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辦法》《規定》《監 督意見》),以及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關于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 各項決策部署,召開專題會議,結合 “統計開放日”等各種形式, 加強宣傳,凝聚共識,統一行動,掀起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新熱潮。
(二)開展達標創建。認真落實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宜春市統計局關于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貫徹落實 《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堅持對標 對表,分領域、分類別、分批次精心組織實施對象開展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達標創建活動,督導推進,限時完成,確保效果。
(三)建立“數長 ”制度。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數長”, 并對轄區內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的制度,圍繞統計調查的確定需 求、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評估、數據公布等 10 個環節進行全流程質量管理和控制,壓實統計數據質量各層級責任。
(四)堅持示范帶動。堅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原則,及時總 結成功經驗,開展評優評先表彰,推出一批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先進典型,引領全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有力有效實施。
(五)實行督促考核。把實施對象規范化建設落實情況納入工 作績效考核,適時納入鄉鎮(街道)高質量發展考評,制定具體 考評標準和細則,堅持自評與他評、 日常考評與集中考評、書面 自評與現場測評相結合,每年底認真組織開展工作成效考評,考 評結果與評優評先掛鉤、與企業信用建設掛鉤、與基層統計人員相關補貼掛鉤,形成工作倒逼機制,推動創建高效開展。
五、實施步驟
全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 三年行動”(2022-2024 年)主要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開展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重點突破 ”(2022 年全年)
對照《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組織實施達標創建,完成鄉鎮(街道、場)、部門單位、企業各 30%比例達標創建,按要求推進企業電子統計臺賬試點和 “數長制”落實。
(二)開展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全面推進 ”(2023 年全年)
一是強化示范引領。積極打造一批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樣板單位,堅持典型引路、示范帶動,組織工作薄弱地區和單位 向先進學習看齊、取長補短, 同時對其加強督導督辦,持續提升 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整體水平;二是擴大達標創建規模。在 第一批創建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再精心選取一批鄉鎮 (街道、場)、部門單位、企業創建單位,扎實開展達標創建,完 成 40%比例達標創建(含第一批創建未達標單位);三是實施數據 質量提升工程。適時出臺部門統計數據生產流程規范和企業統計 數據采集流程規范,幫助指導部門、聯網直報企業健全完善數據 質量責任制,規范數據生產和采集,切實提升源頭數據質量; 四 是推進 “五上”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建設全覆蓋。嚴格按照江西省 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實施方案要求,做好企業電子臺賬試點經驗總 結,推動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建設宣傳到位、培訓到位、安裝到位、使用到位,保障 “五上”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全面實施。
(三)開展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鞏固提升 ”(2024 年全年)
一是建立規范化建設動態退出機制。對前兩批已達標的單位進 行隨機抽查,開展 “ 回頭看”,對發現工作退步或者沒有真正達標 的單位建立退出機制,并督促整改,完成所有鄉鎮(街道、場)、 部門單位、企業及工業園區統計規范化達標建設。 二是健全完善規范化建設常態管理機制。根據《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試行)》(見附件),對鄉級、開發區(園區)統計規 范化建設常態化考核督促,對部門、聯網直報企業統計持續加強 督導指導幫扶,對工業園區、新入統聯網直報企業建立規范化建 設準入機制,形成全市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常態化運行機制。 三是開展規范化建設經驗總結。認真收集整理統計基層基礎規范 化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分析,及時總結 推廣成功做法和創新舉措,健全制度體系加以解決,做好宣傳和推廣,全面提升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水平。
六、組織保障
一是提升認識、強化組織。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是夯實 統計工作根基、保障源頭數據質量的重要舉措,是深化統計管理 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為確保工作成效,市統計局成立以局主要 領導為組長、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工 作領導小組。提升認識,認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經費投入, 責任到人、 限時推進,縱深融合, 同頻發力,全面推進五大領域統計規范化建設。
二是精準指導、高效協同。各鄉鎮(街道、場)、工業園區管 委會、各市直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把統計基 層基礎規范化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研究部署,強化規范 指導,推動五大領域規范化建設任務落實。市統計局各專業股室 要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標準,指導做好本專業統計基層基礎工作。 市級、 鄉級、工業園區統計機構要按照本標準指引,及時開展對 照檢查。部門、聯網直報企業要積極主動完善自身統計規范化建 設。各相關單位要對照實施方案,加強調查研究,細化落實舉措,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與市統計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溝通,密切協同、形成合力,扎實推動統計規范化建設取得實效。
三是加強督導、嚴格考核。將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納入 “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統計數據質量核查等重要內容,經常檢查 督導落實情況。市統計局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全市統計基層基 礎規范化建設專項督導考核,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作為統計 系統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內容。對于在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中 不主動、不支持、不配合, 以及推進不力的,將依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企業不作為的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予以懲戒。
附件:
江西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標準指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全省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夯實統計工作 根基,提升基層統計能力,保障源頭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江西省統計管理 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 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國統字〔2021〕85 號)、《江西省統計 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實施意見》(贛統字〔2021〕45 號)有關要求,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標準指引。
第二條 本標準指引適用于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 擔鄉級統計工作機構;省域內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各類開發區(園區);省域內 縣級及以上具有統計業務的行業主管部門;省域內從事營利性活 動,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縣級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 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數據質量管控、規范統計培訓教育、規范統 計信息發布、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服務水平、提升統計改革創新水平、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信息化水平(“五規范四提升” )為目標,積極推動統計各項工作落實,全面提升縣級統計工作能力和質效。
第四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推動 統計業務與基層黨建深度融合。健全完善統計工作制度,建立健 全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持續推動統計工作全面、及時、高效開 展。進一步明晰職能職責,優化崗位設置,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 聚焦農業農村、 “ 三新”經濟等基礎較為薄弱的專業和領域,配 齊配強人員力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強化人財物保障,落 實轄區內統計人員應有的福利待遇。推動建立完善轄區內鄉級首 席統計員制度,并根據地方實際明確相應補貼或政治待遇。對優 秀基層統計人員在評先評優、推薦使用方面加大力度,爭取政策支持增加基層崗位補貼。
第五條 規范數據質量管控。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和經 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科學規范有序組織轄區內常規統計調 查和大型國情國力普查。建立和完善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制定數 據質量審核評估管理辦法,規范數據生產流程。按照 “先入庫再 報數”原則,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作,做好基本單位名錄 庫維護更新工作,尤其對 “五上”企業要及時做好納統、修正和 退庫工作,保證 “應統盡統”。按照 “先建臺賬后有報表”原則, 督促指導鄉鎮(街道)、企業依法依規設置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紙質、 電子統計臺賬,保證數出有據。按照 “隨報隨審”原則,及時接收原始數據,開展數據匯總審核,強化數據評估分析,準確把握數據之間的相關性、 匹配性和邏輯性,保證數據質量。
第六條 規范統計教育培訓。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計劃,創新培訓形式、豐富培訓內容,采取 “走出去”與 “請進來” 、線上與線下、學習培訓與考察調研、專家指導與 骨干授課等 “ 四個相結合”方式,注重靈活性與實操性,提升培 訓效果。重點加強對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部門及企 業統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及統計法律法規培訓,確保年度內本行政 區域統計人員培訓全覆蓋。按要求參加上級統計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積極組織開展各類統計技能業務比賽。
第七條 規范統計信息發布。按照《國家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統計資料發布制度,做好數據解讀工作。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及時、準確 對外發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統計數據,并公布數據來源、統計方法、 統計口徑、統計標準、指標含義。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在政府門 戶網站開設統計專欄,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及時傳播統計聲音。
第八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健全完善統計資料管理各項制度, 指定專人對各類統計資料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包括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及時歸檔、規范利用等。嚴格規范開展統計資料定密,認真執行保密工作。配備齊全各類統計資料管理硬件設施,做好 防腐防潮防盜工作,妥善保管全部統計資料,統計調查中取得的 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至少保存 2 年,匯總性統計 資料至少保存 10 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統計電子數據及文本資料應當建立備份系統,并長期保存。
第九條 提升統計服務水平。認真履行統計信息、咨詢、監督 職責,組織加強日常對企業的實地走訪,密切關注經濟運行形勢,及時跟蹤重大戰略、重點企業、重要行業,開展好月度、季度、年度經濟運行分析。針對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及時組織統計監測、分析研判,精心撰寫統計分析和專題調研報告,為地方黨 委政府決策提供統計支撐。積極拓寬統計服務領域,豐富統計產品。
第十條 提升統計改革創新水平。積極開展統計體制機制、制 度方法、方式手段、數據應用、隊伍建設、服務外包等領域研究 探索、改革創新。積極爭取、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開展的各項工作試點,推動各項統計改革任務在轄區內落地落實。
第十一條 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 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常態化開展統計法治宣傳,積極開展送法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等 “ 四進”活動, 推動將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納入本級黨校、行政學院等領導 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鼓勵統計人員積極參加國家統計執法資 格考試,充實統計執法監督力量,確保有 2 名及以上具有執法資 格的人員。加大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推動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有 效融合,不斷提高依法統計、依法治統意識,營造知曉統計、重視統計、支持統計良好氛圍。
第十二條 提升統計信息化水平。積極爭取將統計信息化建設 納入本地區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或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構建覆蓋 村(居)的統計網絡體系,逐步實現村(居)統計資料填報全程 電子化。擴大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信息化應用,并及時更新維護。加強網絡安全管理,保障數據信息安全。
第三章 鄉級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十三條 承擔鄉級統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規范數據生產流程、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提升統計服務水平 ( “ 四規范兩提升” )為目標,切實提高鄉級統計工作能力,保 障鄉級統計 “高標準、高要求、高質量”持續推動各項統計普查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重視統計工作,明確鄉級統計 工作職責和分管統計工作領導,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與統計 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保持人員穩定性。積極 落實鄉級首席統計員制度, 鄉級首席統計員原則上需在編在崗人 員,實行兩年一聘。人員變動時,按照 “先進后出”原則,征得 縣級統計機構同意并備案。有相對獨立或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統 計專用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保障信息網絡暢通。建立健全 數據采集審核報送、統計業務崗位責任、數據質量責任追究等制 度。保障大型普查、專項調查和常規統計工作所需經費, 以及統計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
第十五條 規范村級統計網格化管理。督促村(居)委會明確 至少 1 名統計人員,負責轄區內統計工作,承擔并完成常規統計 和上級安排的各類統計普查調查任務。推動村(居)統計工作與 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有機融合,加強所轄村(居)統計業務指導,提升統計工作效率和源頭數據質量。保障相關補貼或勞務報酬,并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規范數據生產流程。積極協助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名錄庫管理、更新與維護,規范 “五上”單位申報工作,核實入庫單位基本情況。及時做好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劃分代碼變 更維護。督促指導企業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按規定時間和渠道收集整理、審核上報基層統計報表。認真審核查詢統計數據,并做到簽章齊全。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按規定時間完成上級統計機構查詢答復,高質量完成各項統計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建立完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指導所轄村(居)、企業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確保登記及 時、準確、完整,與統計報表數據相互銜接一致。原始記錄、統 計臺賬等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裝訂成冊,分類保管,原始 記錄和統計臺賬至少保存 2 年,匯總性統計資料至少保存 10 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電子臺賬做好備份。
第十八條 提升統計法治建設水平。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有效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活動。 配合上級統計機構開展數據核查,組織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開展 自查。定期開展本區域內統計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案件,及時移送并積極協助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提升統計服務水平。加強轄區內企業、村(居)統 計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報表催報、數據核實。首席統計員要及時 開展統計分析,做好經濟運行分析預警,充分發揮統計在經濟社會管理中的參謀助手作用,為區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統計服務。
第四章 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二十條 承擔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標準 指引, 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職能職責、規范統計調查 流程、增強依法統計能力、增強數據質量管控力度( “ 三規范兩 增強” )為目標,不斷提升開發區(園區)統計工作水平,持續推進開發區(園區)統計補短板、強弱項、固根基。
第二十一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明確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根據開發區(園區) 內統計工作任務量, 配備合理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發 生變動時,應當征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 接。應當保障具備統計工作正常開展的基本條件,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設備、 網絡和辦公場所 “六落實”。
第二十二條 規范統計職能職責。統計業務接受同級人民政府 統計機構指導,主動配合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積極參與重大 國情國力普查及專項調查。及時做好開發區(園區)基本單位名 錄庫更新維護工作,建立完善企業統計人員信息庫,按季度動態 更新開發區(園區) 內企業統計人員基本信息。開發區(園區) 統計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培訓,督促指導轄區企業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紙質和電子統計臺賬。
第二十三條 規范統計調查流程。嚴格貫徹執行統計調查制度, 督促指導轄區企業認真開展統計數據采集、填報,對遲報調查單 位進行催報;對屢次遲報、拒報以及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調查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立案查處。對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的查詢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查、答復。
第二十四條 增強依法統計能力。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 章制度,認真落實防范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轄區企業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不得違規代填代報統計數據。組織開展開發區(園區) 內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發現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政府統計機構報告,配合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增強數據質量管控力度。要深化統計工作重要性、法治化認識,切實增強統計數據質量意識。健全完善數據質量責 任制,強化數據質量管控主體責任。加強對轄區企業統計人員的 培訓指導,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對數據波動較大或異常情況及時核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有序組織開展數據質量自查,定期開展統計檢查、巡查,切實保障轄區企業數據質量。
第五章 部門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二十六條 部門統計應該按照本標準指引,堅持規范統一、 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原則, 以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規范統計調 查活動、規范統計業務培訓、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強化統計數據 共享、強化統計法治建設、強化質量評估驗收、強化信息技術支 撐( “ 四規范四強化” )為目標,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學、行為嚴謹、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
第二十七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重視統計工 作,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統計職責。有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和負 責人,配備相對穩定專(兼)職統計人員和必要的辦公設備。在 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 統計機構告知本部門統計人員調整變化情況。按要求組織、參加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及其他相關統計會議。
第二十八條 規范統計調查活動。依據工作需要,科學設計統 計調查項目,確保指標名稱規范、計算方法科學、調查內容不與 其他統計調查項目內容重復。新設立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同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超過有效期限且需繼續開展調查的項目, 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嚴格按批準的統計調查內容統一組織實施調查,不得增加或修改統計指標。按要求編制統計報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報出,并對數據質量 負責。嚴格按照保管方式和期限,對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規范統計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統計業務和統 計法律法規培訓且每年不少于 1 次,并形成常態化機制。培訓應 當全面系統,突出針對性和操作性,不斷提高統計人員做好統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 規范數據公布內容。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各 類綜合性統計數據,對外公布與政府統計機構有重復交叉的數據 時,應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協商一致。公布統計數據時應同時公 布數據來源及調查機構、范圍和方法,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 法、分類目錄等統計標準,保證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
第三十一條 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嚴格執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 機構制定的部門統計報表制度,并按要求定期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和行政記錄等統計資料。建立部門數據共享協調聯動機制,加強 與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數據信息對接,滿足統計部門對部門統計調查名錄庫信息及數據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 強化統計法治建設。認真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 假、弄虛作假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加強本系統統計普法宣傳教育,積極配合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統計違紀違法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強化質量評估驗收。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 將數據質量評估作為數據報送和發布前的必經程序,規范統一評估工作。對依法調查取得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應當采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有效的組織方式進行質量評估,準確把握數據之間的 相關性、 匹配性和邏輯性。上一級部門負責對下一級數據進行評估,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 強化信息技術支撐。為部門開展統計工作提供必 要條件,滿足部門統計信息化要求。建立統計數據庫,完善統計 數據庫管理。強化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運營維護,切實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
第六章 企業統計工作標準指引
第三十五條 企業統計應當按照本標準指引,以規范統計組織 管理、規范統計報表填報、規范統計人員培訓、規范統計資料管 理、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強化統計法治意識( “ 四規范兩 強化” )為目標,保障統計報表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源頭數據質量。
第三十六條 規范統計組織管理。聯網直報企業應當設置統計 機構或者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 (兼)職統計人員。其他規模的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配備 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企業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人 員變動時,應當主動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主管部門)備案。建 立健全統計工作機制,保障統計工作正常開展所需的經費、場地、 設備、網絡等。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實現內部統計網絡自動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范統計報表填報。嚴格執行政府統計報表制度和行業主管部門統計報表制度,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安排,獨立準確填報統計數據。按制度規定的時間、方式上報統計報表,做到報表、指標無漏填漏報、計量單位正確,數據無差錯。報出的報表須統計負責人審核,并經企業負責人確認后統一上報。統計報表數據與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相互銜接一致。
第三十八條 規范統計人員培訓。企業統計人員上崗前須接受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培訓。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 要的專業知識,能夠熟練運用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統計數據。統計 人員須按要求參加各級統計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 1 次),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做好對企業內部相關業務人員的延伸培訓。
第三十九條 規范統計資料管理。按照 “先建臺賬后有報表”的原則, 以真實的原始憑證為依據,設置統一規范的紙質臺賬,并按要求建立企業電子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 署、交接、 歸檔等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原始記錄及統計 臺賬填寫規范、登記及時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匯總 性統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不得銷毀。
第四十條 強化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 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應當督促本企業統計人員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報送統計資料;組織本企業制定和落實統計人員崗位 責任、統計報表報送、統計資料管理、統計工作交接等各項規章 制度,并加強督促檢查。企業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 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的,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將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 強化統計法治意識。提高依法統計意識,積極配合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和數據核查,不得干涉、妨礙政府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企業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 的統計數據和資料,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取消守信企業認定 資格;構成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進行聯合懲戒,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指引試行 3 年,由江西省統計局設計管理與三新統計處負責解釋。

樟樹市統計局辦公室印發 2023 年 3 月 8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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