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關于創新方式強化糧食購銷領域監管的通知》(發改糧食〔2022〕517號),嚴格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強化日常監管和執法督查,筑牢保障糧食安全基礎,進一步消除糧食購銷風險隱患。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糧食購銷監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認識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執法監督對服務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以強烈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依法依職責對轄區內糧食收儲企業開展的糧食購銷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巡查檢查,及時全面掌握糧食收儲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做好全市糧食購銷定期巡查(以下簡稱定期巡查)工作。
二、巡查對象
本轄區內儲存政策性糧食的糧食企業(除中央政府儲備糧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權糧食收儲的糧食收儲企業),以及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應當在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的糧食收購和加工企業。
三、巡查方式和時間
巡查時間自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對轄區內的巡查對象,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次全覆蓋巡查,全年全覆蓋巡查不少于4次。確定巡查時間節點:一季度為2月29日;二季度為年度糧油庫存檢查時點;三、四季度為季度首月末。
四、檢查內容
對糧食收儲企業開展的糧食購銷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及時全面掌握糧食收儲企業經營狀況。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糧食數量方面。重點巡查糧食收儲企業存儲的各類糧食數量情況,檢查庫存糧食是否真實可靠,賬實是否相符。對糧食收儲企業進行首輪巡查時,應通過丈量等方式核查庫存糧食數量,并拍照記錄貨位形態;在開展下次巡查間,可根據是否開展購銷業務,結合貨位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再次進行丈量,但需對比前期影像資料。對未發生變化的貨位,在檢查時填寫監督檢查記錄表,記錄核查情況,無需重復制作工作底稿。
(二)糧食質量方面。重點巡查糧食收儲企業存儲糧食質量情況。通過查看糧食質量檔案,感官判定等方式,檢查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狀況,對外觀質量差、與質量檔案明顯不符、質量存疑的貨位進行扦樣檢驗并送市糧油質量檢驗站進行扦樣檢驗。
(三)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方面。嚴控糧食收儲質量安全,嚴格執行“國標三等糧”稻谷收購質量標準和中儲糧糧食收購“十不準,十嚴禁”紀律,公示及張貼《糧食質價政策公告牌》和《糧食最低收購價收購公告》。巡查中重點檢查糧溫記錄情況;檢查《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落實情況。并且加強安全巡查和宣傳,確保糧食生產安全有序進行。
(四)國家政策執行方面。重點巡查糧食收儲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情況,檢查糧食收購企業執行《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情況;首次巡查時,通過查閱財務賬、統計賬、保管賬,以及核對其他經營管理記錄等方式,對糧食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核查,并形成記錄檔案。后續巡查時,可只核查兩次巡查之間業務變動情況,如有必要,可進行全面清查;收儲、輪換、銷售、動用等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政策性糧食交易合同簽訂、履行、糾紛處置情況,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是否存在阻撓出庫、亂加價、推遲出庫和違規扣水扣雜等問題,限定用途糧食按規定使用情況。
(五)企業經營管理方面。開展巡查期間,結合糧食收儲企業實際情況,通過詢問當事人、售糧者等方式,詳細了解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及時掌握企業經營狀況,將監管關口前移,增強事前事中預防效能。按照要求嚴格填報《樟樹市糧食局糧食出庫監管表》,確保糧食出入庫全程監管。
(六)問題整改方面。對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和庫存檢查等工作發現的問題進行巡查,重點督查反饋問題整改,做到舉一反三;對上季度巡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巡查,巡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巡查可以在結合其他專項檢查進行,確保問題整改的時效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巡查責任。要認真履行定期巡查責任,做好巡查工作總結,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堅決整改。做好糧食執法監管重點任務安排,統籌定期巡查與其他業務工作的關系,科學合理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確保定期巡查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并在巡查結束后下個月的7日前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巡查情況。
(二)遵守紀律,規范巡查行為。原則上每個企業在巡查中一次性檢查完畢,確保工作連續性和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工作的影響。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江西省糧食流通執法監督人員工作行為規范,做到公正巡查、文明巡查,嚴禁擺拍式、蜻蜓點水式檢查。定期巡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嚴肅認真,做好案件核查。對開展巡查期間主動發現、受理舉報、承辦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辦轉辦的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要嚴肅開展核查。定期巡查發現問題要以書面反饋被查企業,督促指導糧食收儲企業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巡查期間對上一季度巡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問題形成問題臺賬,督促落實問題整改,要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違紀職務犯罪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處理。
(四)強化檢測,形成常態化管理。要求質檢站對每年收購入庫的糧食滿倉后,一律進行扦樣檢測。對每年每批出庫的糧食分倉進行抽樣檢測,收集并按規定保存質量數據。未經質檢站檢測的糧食不準核銷損耗,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有權拒絕簽發合格證書,否則按違規違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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