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增強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處置能力,積極有效地組織救援和處理,減輕事故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糧食僅指原糧,適用于全市境內在糧食收購、儲藏、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因糧食衛生指標不合格,導致或可能導致影響人體健康、發生人員傷亡等嚴重危害的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市、鄉(鎮)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工作。
1.3 事故分類
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標準,并根據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2 機構組成和職責
2.1 機構組成
市糧食局成立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和市糧油倉儲質量化驗室負責人為成員;市糧食局下屬國有糧食企業負責人均為市應急局領導小組成員。應急領導小組下設一室四組,即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綜合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現場處置組、技術檢驗組、監督檢查組、綜合保障組。
2.2 機構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職責:啟動我市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解除應急處置狀態;指揮、協調對突發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對參與處置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意見。
(2)綜合應急辦公室職責:按照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組織、協調、監督落實本預案;收集和分析突發事故發展態勢,提出啟動、處置、解除突發事故應急措施和建議。綜合應急辦公室由市局辦公室牽頭組成。
(3)現場處置組職責:對突發事故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和檢查,封存可能存在問題的糧食并抽樣送檢,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使用可能存在問題的糧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員救治,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現場處置組由市局監督檢查科、調控科牽頭組成。
(4)技術檢驗組職責:參與事故調查;根據應急領導小組要求,對可能存在問題的糧食進行抽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對確定存在問題的糧食提出處理意見。技術檢驗組由市糧油倉儲質量化驗室牽頭組成。
(5)監督檢查組職責:調查經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機構鑒定存在問題的糧食來源、流向和數量,責令有關企業召回或就地銷毀,對儲存、運輸、加工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組由市局糧食行政執法大隊牽頭組成。
(6)綜合保障組職責:做好應急車輛調度、通信、物資供應等保障工作;匯總有關信息,通過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協調新聞媒體配合事故處置,引導輿論導向,消除群眾疑慮。綜合保障組由市局辦公室、財務科牽頭組成。
3 應急程序
3.1 事故報告及前期處置
接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急辦公室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檢查,并封存可能存在問題的糧食,控制好現場,了解和初步評估事故狀態,同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3.2 啟動應急預案
應急領導小組依據現場評估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3.3 下達處置指令
根據應急領導小組下達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應急辦公室組織協調各工作組趕赴現場,并按照分工職責開展工作。
3.4 實施應急處置
各工作組到達現場后,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若遇有新情況,要及時報告應急辦公室,以便及時調整工作方案。
3.5 終止應急處置
各工作組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后,向應急辦公室報告。經應急辦公室確認應急處置完成、事故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應急領導小組下達應急處置結束指令。
3.6 調查和恢復重建
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和處置措施,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4 處置措施
4.1 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
(1)立即進行現場檢查,封存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糧食,并抽樣送檢。
(2)追查問題糧食的來源、去向和數量,及時將情況通報所在地工商、衛生等部門。
(3)責令有關企業召回或就地銷毀存在問題的糧食,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員救治。
4.2 重大事故
(1)實施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的處置措施。
(2)應急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協調處置有關問題。
(3)聯系新聞媒體,通過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有關信息,告知公眾事故情況,消除恐慌情緒。
(4)開展糧食質量問題專項檢查,對質量問題涉及地區的糧食經營、加工企業進行檢查,第一時間封存問題糧食。
(5)配合公安、監察等部門對責任單位、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4.3 特別重大事故
(1)實施重大事故的處置措施。
(2)責令存在問題的糧食經營企業立即停業,全力追回售出的問題糧食。
(3)市糧油倉儲質量化驗室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隨時檢驗送檢樣品。
(4)報告并經市政府同意,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全社會通報事故有關情況,發布消費警示,防止問題糧食擴散。
(5)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糧食質量問題專項整治,全面清查可能存在問題的糧食。
5 附則
5.1責任追究
對不按照本預案要求、不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不執行或違背應急領導小組指令、玩忽職守、瀆職失職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和實施。本預案原則上每2年修訂一次,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變更,以及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的變化,將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5.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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