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推進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開展,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順利施行,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是指我鎮政府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
第三條 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執行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實施;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我鎮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發布應堅持以下原則:
1、真實可靠原則。行政機關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面、真實、可靠;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時準確原則。及時更新新聞、政策、法規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實效性,及時撤換已不執行的政策法規條文,避免對群眾產生誤導。
3、服務群眾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發布與政府和公眾無關的虛假、無效、過時信息;不允許在政府網的信息公告等公開欄目當中發布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廣告宣傳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則。充分利用各種便民利民的公開發布形式,主動公開發布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各類信息;并積極從靜態地公開向動態地公開,從辦事結果的公開向辦事過程的公開,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群眾。
第六條 閣山鎮信息公開發布的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除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閣山鎮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政府信息發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布: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應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發布。
1、通過政府及其部門信息公開網站平臺對外公開。
2、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
3、通過政服務大廳服務窗口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
4、通過公開欄、公開電話、公開辦事指南、政府公報和集中查閱場所(文件查閱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
5、通過聽證會、質詢會等形式進行公開。
6、利用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手段對外公開。
7、有利于公開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條 政府信息發布按內容分為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取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注明其真實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
采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向相關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做好記錄,并通過適當方式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時,應嚴格按照《閣山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流程》,并規范使用《閣山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文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