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閣山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含各行政村)(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制度是指鎮政府行政機關在管理社會事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社會公眾或組織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之前,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后再作出決定的制度。
第四第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應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民主討論、科學決策為原則。
第二章 公眾參與的范圍、方式及工作流程
第五條 公眾參與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眾代表或利益相關方代表。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實行公眾參與制度:
(一)涉及鎮政府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項或重大決策;
(三)涉及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臺;
(四)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公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決策;
(五)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六)其他應當實行公眾參與的事項。
第七條 公眾參與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廣播、群眾會、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鎮政府門戶網站設置公開征求見意箱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四)采取公示、調查、座談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五)邀請公眾代表或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方式進行。
(六)其他便于公眾參與的渠道。
第三章 時限和規定
第八條 公眾參與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況緊急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九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決策承辦部門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一并提交鎮人民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鎮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應當公開聽取但未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決策。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事項進行科學合理論證。
第十二條 決策作出后,承辦部門應通過鎮政府事處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向社會公眾公開收集到的意見情況、意見采納的情況和不預采納的理由,并與政策文件、政策解讀同步公開。
第十三條 禁止公眾參與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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