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信息查閱場所(以下簡稱“查閱場所”),是指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在內設立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第二條 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查詢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三條 各村(居)委負責本級查詢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閱場所應當規范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務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政務公開體驗區”標志,公布體驗區管理工作制度。
(二)配備專職人員提供查閱以及文本復印等服務,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以方便查閱人查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場所規范化運作。
(四)主動熱情地幫助和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數據。
(七)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八)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將新生成并應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送查閱場所。查閱場所將新文件分類、登記、整理并上架公開。
第四條 查閱場所提供政務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查閱場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未在查詢場所查到所需政務信息,可到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查閱。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查詢場所查詢相關文件,需提供相關身份證明,由查閱場所管理員引導指引查詢獲取相關信息,并注意不要將查閱內容隨意流傳。
第七條 在查詢場所查詢的政府信息內容由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由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并自發布起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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