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等級航道船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高等級航道船閘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6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高等級航道船閘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船閘運行管理,保障船閘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條例》《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干線)上與船舶通行相關的船閘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船閘運行管理工作,其所屬港航事務性機構(以下簡稱省港航事務性機構)承擔全省船閘運行的行業指導、統一調度及權限內的船閘運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履行權限內船閘運行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權限內船閘運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簡稱設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權限內船閘運行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船閘投入運行前,閘壩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或者委托承擔船閘運行操作、船舶調度、設備設施養護等工作的單位(以下統稱運行單位)管理。支持同一流域內的船閘由統一的運行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條 水利、能源部門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電站的船閘免收船舶過閘費。
現已通航的船閘免收船舶過閘費。
第六條 以提升航道等級、改善通航條件、提高船舶通過能力為目的,符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由企業籌融資建設的新(改擴)建船閘,經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取船舶過閘費(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二章 船閘運行
第七條 船閘投入運行前,運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運行方案,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公布。
運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查同意的運行方案,不得擅自變更。運行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需要調整的,應當重新編制運行方案并按原程序報批。
第八條 船閘運行時間應當與航運需求相適應,原則上應當全天候運行。因過閘船舶少,不必全天候運行的船閘應當建立應急延時運行機制。船閘宜滿閘運行,但在運行時間內船舶待閘時間超過三小時的,未滿一閘也應當放行。
第九條 船舶過閘應當按到閘先后次序安排,搶險救災船舶、軍事運輸船舶、客運班輪、重點急運物資船舶、標準化船舶、安全誠信船舶、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等優先過閘。對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條 船舶過閘前應當向運行單位提出過閘申請,如實提供船名、船舶類型、最大平面尺度、水面以上實際高度、實際吃水、貨種、實際載貨(客)量、航次起訖點等相關信息。首次過閘申報需提供合法有效船舶證書。
過閘船舶標志標識、交通運輸電子證照、主尺度和裝載吃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內河航道通航管理的規定。“三無”船舶申報過閘的,運行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運行方案規定,統籌船閘類型、待閘情況、過閘秩序、船舶類型與尺度、裝載情況、公平與效率等因素合理編制調度計劃,并通過有效方式主動公開。
船舶經調度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特殊情形外,未能按時過閘的,應當重新提出過閘申請。
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船閘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待閘錨地,并確保同步投入使用。
待閘船舶應當在待閘錨泊區停靠,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排隊等待調度進閘,并服從運行單位的調度,不得擅自進入引航道、閘室。
運行單位應當配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做好待閘錨泊區通航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船舶經調度在引航道內待閘時,應當服從運行單位現場指揮,按照規定順序進出閘,以安全航速謹慎行駛,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合格船員,且船員規范穿戴救生衣,做好值守;
(二)禁止追越或者并線行駛;
(三)進閘船舶避讓出閘船舶;
(四)船隊禁止用非拖輪拖帶船舶。
第十四條 船舶在閘室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以安全航速謹慎移泊,按照指定的檔位停靠并系好滿足安全要求的纜繩,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標志;
(二)不得在閘室內上下人員(應急逃生等特殊情況除外);
(三)不得燃放鞭炮、敲鑿船閘設施設備;
(四)進出閘室時不得拋錨、拖錨、碰撞閘門;
(五)不得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在過閘前自查所載貨物已經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
第十六條 客船過閘期間,運行單位應當保證船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相關設施設備完好。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行單位應當依法禁止船舶過閘:
(一)“三無”船舶;
(二)船體受損、設備故障等影響船閘運行安全的;
(三)不具備夜航能力夜間過閘的;
(四)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船閘運行限定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船舶過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計劃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閘壩管理單位應當提前至少二十四小時通報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情況下,應當在作出決定時立即通報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運行保障
第十九條 閘壩管理單位及運行單位應當分別根據職責權限、相關技術標準制定船閘養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確定養護的類別、項目、內容、周期和標準,規范開展船閘養護,并建立完整的養護技術檔案,保持船閘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船閘養護需要停航的,應當盡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在確保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停航時間,依法依規公布并報告停航、復航信息。
同一航道上的船閘一般應當安排同期停航養護;同一樞紐大壩上的多線船閘,不得同期進行停航養護。
第二十一條 運行單位應當依法落實船閘安全運行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職責權限建立健全安全運行責任制、規章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安全責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 運行單位應當建立船閘安全運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運行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行單位應當加強船閘的現場管理和過閘秩序維護,對船舶過閘申報信息進行核查,發現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港航事務性機構、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職責權限依法加強船閘運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職責權限依法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核查過閘船舶的證書是否合法有效,核查船、證是否相符以及船舶吃水、貨種等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港航事務性機構、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分別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地址,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閘,是指設有上、下閘首和閘室、引航道的通航建筑物。
(二)高等級航道,主要是指現有的和規劃建設為可通航千噸級船舶的三級及以上航道,個別地區的航道受條件限制為可通航五百噸級船舶的四級航道。
(三)過閘,是指船舶經調度后,通過引航道、閘首、閘室過程的統稱。
(四)“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