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章 調度協調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優化省重點建設項目服務,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協調機制,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核匯總、調度協調、督導服務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林業、統計、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要素保障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的建設和維護,提高省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綠色低碳、安全生產、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從下列建設項目中確定:
(一)已列入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和省專項規劃的科技創新、重要基礎設施、關鍵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生態環境、國家安全保障等項目;
(二)中長期國債、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
(三)國家政策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項目;
(四)其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按照年度編制,分為建成投產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和預備項目。
建成投產項目是指已開工在建且能在當年內建成投產的項目。
續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在建但在當年內不能建成投產的項目。
新開工項目是指已完成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能在當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
預備項目是指已啟動前期工作,但不能確保在當年內開工建設的全省性重大項目。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明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條件、要求和時限等,及時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條 收到申報通知后,項目建設單位需要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通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涉及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項目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材料。
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所屬項目審核匯總,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報項目審核匯總,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二)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對所屬項目審核匯總后,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申報條件但未申報的重大項目,可以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程序申報。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以及項目投資規模、前期工作準備、用地審批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核,擬定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征求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要素保障部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擬定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過程中,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論證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十二條 除預備項目之外,當年未建成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結轉列入下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對條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以按照申報程序增補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確因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市場變化以及不可抗力等,無法繼續實施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按照申報的程序調出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省重點建設項目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府投資資金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將其調出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勞動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等,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辦理開工前的各項事項和手續;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的,才能開工建設;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招標工作,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四)按照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實施;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合同履約。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人員、設備和技術力量投入項目建設,依法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障等工作,確保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安全、質量和進度。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項目實施。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綜合運用現場核查以及在線監測、遠程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手段,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項目正常建設活動的影響。
·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和要求,依法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并加強監督管理和督促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監督有關部門開展省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章 調度協調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聯系本地區本部門省重點建設項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進展月調度制度。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于每月二日前如實報送開工、建設進度、完成投資、竣工等信息。
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每月五日前對所屬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展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后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編制印發省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抄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
必要時,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實時調度省重點建設項目進展信息。
第十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分級分層、協同聯動的問題協調解決機制。
項目單位對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可以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報送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涉及重大問題的,可以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事權及時協調解決所屬省重點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事權的,應當及時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協調解決。省有關單位、中央駐贛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所屬省重點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不屬于本單位事權的,應當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協調解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報送的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將所屬省重點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交由同級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辦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進展嚴重滯后的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問題不力、嚴重影響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可以通過函告、通報等方式督導落實。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并聯辦理、快速審批、告知承諾等工作機制,依法及時辦理各項工作事項和手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需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優先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等。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預留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于支持省重點建設項目;在縣域內無法自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支持通過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購買補充耕地指標。
省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可以預留部分林地定額,用于支持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政府投資資金撥付,不得無預算、超預算安排支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項目單位和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建立協作機制、融資洽談等形式,幫助協調解決項目融資問題。
支持符合條件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等工作,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供地。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阻撓和破壞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項目建設秩序。
第二十六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油、供氣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服務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
省重點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氣、水、電力等管線、管廊以及公路、鐵路、軌道、航道等設施的,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在保障既有設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辦理。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省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確認、相關信息報送中弄虛作假或者審核把關不嚴;
(二)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問題不力,嚴重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嚴重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嚴重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約談;涉及政府投資的,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中弄虛作假;
(二)拒報、虛報、瞞報、篡改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進展信息;
(三)自籌資金未按時到位,嚴重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嚴重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的《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