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樟樹市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項
工作職責內容》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場),市委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宜春市駐樟有關單位:
現將《樟樹市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項工作職責內容》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2日
樟樹市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項工作
職責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方針,籌建樟樹市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文物保護方針政策、工作要求和樟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文物保護有關決定;組織研究全市文物保護、文物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及制度規范;協調解決轄區內文物保護重大事項,統籌部署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承辦樟樹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有關會議,研究解決轄區內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事項和問題?,F將相關單位職責明確如下:
1.市委宣傳部:指導和督促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旅游單位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鄉村旅游景點管理中加強文物保護,落實文物安全保護措施;配合文物、公安部門對轄區內的文物進行安全檢查;要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做好文物保護相關政策法規重要工作和重大會議活動的宣傳。
2.市文廣旅局: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把文物保護“五納入”落到實處;指導和統籌轄區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督促和指導文物保護責任單位加強日常巡查、檢查等;負責、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維修工程依規按程序實施;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做好土地供應前的實地核查、考古勘探工作,做好相關項目的審核、審批或申報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和報批工作,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文物保護專項經費預算,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會同應急管理、住建、消防等部門開展文物安全聯合執法檢查;承擔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市政府辦:負責組織安排文物工作協調會議;督促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責,落實相關工作任務。協調指導全市重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治理、文物違法案件查處和其他涉及區域之間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
4.市委組織部:在人才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引進力度。市委編辦負責核定文物行政部門及文博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5.市委統戰部:負責和督促轄區內宗教場所主體責任和場所負責人的責任落實,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治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科學引導資金利用,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內涉及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未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的批準,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聯合文物、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整改。
6.市政法委:負責監督文物保護法律和法規的執行和落實;協調政法各單位配合做好文物保護法的實施落實,負責文物保護工作中應急處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7.市財政局 :負責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完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強文物保護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8.市委社會工作部:負責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結合基層治理職能,協助排查和處理涉及文物安全的突發事件。
9.市教體局:根據《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精神,積極組織大中小學生參觀轄區內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及其展覽,列入學校德育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在中小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和主題教育活動。督促本系統做好所屬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不得改變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
10.市史志辦(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我市歷史重大活動、重要事件、重大項目、重要人物及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獻文物資料;會同文物部門開展文物考證工作。
11.市法院:及時受理審結、執行涉及文物的訴訟案件。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協同文物主管部門、新聞媒體做好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國家文物的良好氛圍。
12.市檢察院:發揮公益訴訟的職能,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主體履行職責。打擊文物犯罪,保護文物安全。
13.市公安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治理文物保護單位周邊治安環境;會同文物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督促國有博物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配合文物主管部門做好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將田野文物安全工作全面納入公安派出所網格化管理和巡查范圍;嚴厲打擊走私、盜掘、盜竊、倒買、倒賣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文物安全檢查工作;配合文物部門做好建設工程等過程中發現文物的現場保護工作;及時將在偵破各類案件中依法沒收或追繳的文物進行登記造冊和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14.市司法局:將文物保護法列入普法計劃,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好“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會同文物行政部門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活動,加強對公民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干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指導開展全市文物保護的依法治理工作。
15.市發改委:將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時書面征求文物部門意見。
16.市人社局:負責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和設置文保單位巡查看護崗位。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文物保護工作中突出貢獻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推薦工作。
17.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加強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采審批中的文物保護,會同文物部門對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采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負責將文物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文物部門共同做好土地供應前的考古勘探工作;會同文物、住建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控地帶的劃定。
18.市紀委市監委:負責專責監督,監督推動文物保護工作責任落實,查處黨員干部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履職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等違紀違法行為。加強與巡視巡察、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等各類監督貫通融合,形成監督合力。
19.市住建局:負責城鄉建設與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同,負責指導和監督區域內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的管理和保護,向上級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補助,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市文物局審議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督促檢查文物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協助文物行政部門對區域內文物保護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收集整理區域內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的使用現狀、維護修繕等信息,并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申報和保護工作;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城鄉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公布認定歷史建筑、傳統建筑。
20.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作為審批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提。在審批項目時,涉及文物保護的有關項目,組織召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評審會時,須有文物部門參加。
2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設施類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按要求做好農村公路設施建設中的文物保護,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范圍內的地面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審定農村公路設施類文物保護和安全工程方案,聯系其他交通設施類管理單位做好文物保護與安全工作。配合文物等部門,做好交通設施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交通基礎相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日常檢查和監督監測工作。
22.市農業農村局:抓好鄉村振興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在審查涉及文物保護的鄉村振興建設許可事項時,書面征求文物部門意見;會同文物部門商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護并納入到鄉村振興建設,對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鄉村振興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23.市水利局:負責本系統中所屬的水利文物設施保護,督促水利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地下、水下遺跡發掘;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審定水利設施類文物保護和安全工程方案;負責水利相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日常檢查和監督監測工作。
24.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協助文物部門進行烈士紀念設施的調查和認定工作。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和保護,負責與文物部門溝通,根據要求提出保護修繕方案,并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修繕工程。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研究制定需遷移和改擴建館里的烈士紀念設施,根據要求提出保護修繕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報批方可實施。會同文物行政部門不斷提升文物類烈士紀念設施的宣教功能,創新傳播內容與形式,加強紅色資源挖掘和整合,提升參觀展覽、瞻仰祭掃的服務能力。與文物行政部門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定期會商解決在文物類紀念設施管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營造愛護革命文物和烈士紀念設施、崇尚關愛英烈的良好氛圍。??
25.市市場監管局:在執法過程中依法沒收的文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按照程序無償移交樟樹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26.市消防救援大隊:對文物、博物館消防安全進行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做好轄區內文博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文物部門推動文博單位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組織開展消防評估、檢測工作。
27.市生態環境局:將文物保護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重要內容。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禁止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活動。責成有關單位對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進行限期治理。
28.市氣象局:會同文物部門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對國有博物館的防雷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與文物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機制,及時向文物部門通報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9.市融媒體中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物保護法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進一步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報道和新聞監視。
30.市委黨校:負責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干部教學內容。??
31.市旅投公司:負責對文化資產進行管理和運營,包括對文化資源的開發、保護和傳承等;會同文物部門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專業的評估和保護手段,確保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負責業務范圍內的文物安全及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及時整改安全隱患,防止發生文物失竊案件和火災事故。
3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主要領導是文物安全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本轄區文物安全負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落實文物“五納入”;落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和文物安全網格員,負責檢查本轄區內的文物安全及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及時整改安全隱患,防止發生文物失竊案件和火災事故;對轄區內革命文物的保護力度,注重革命文物的日常保養維護,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制定相關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批準拆除自然損毀嚴重和地面無文物建筑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重新規劃建設作為他用;不得擅自遷移、拆除革命文物,新建改擴建革命紀念設施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未批先建、邊報邊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開展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風貌的活動;協同文旅部門執法大隊對土地利用涉及危害文物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負責嚴格審核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杜絕危害、損毀甚至拆除文物保護單位事件;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及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消防知識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意識;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文物普查、執法和考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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