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樟樹市某煙花爆竹店違規超量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樟樹市某煙花爆竹店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銷售店區存放煙花爆竹產品數量超過許可證載明的范圍(許可范圍140箱,實存523箱)。
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2.樟樹市某煙花爆竹店違規超量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樟樹市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銷售店區存放煙花爆竹產品數量超過許可證載明的范圍(許可范圍100箱,實存186箱)。
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3.江西樟樹市某包裝有限公司違規生產案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行為:1、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參與擬定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2、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配電間門向內開,配電間內未配備滅火器;4、三樓四樓車間生產與倉儲混用,且配備滅火器較少。
上述行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企業違反了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版)第7項,第52項的規定,決定對江西樟樹市某包裝有限公司及安全管理員徐某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4.樟樹市某服裝批發部占用疏散通道案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對位于樟樹市廣場路的樟樹市某服裝批發部開展問題核查,發現該單位占用大廳疏散通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5.樟樹市某足浴店經營期間鎖閉安全出口案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對位于樟樹市某酒店二樓的樟樹市某足浴店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發現該場所在經營期間有兩個安全出口鎖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6.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樟樹市分公司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值班
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對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樟樹市分公司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發現該單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值班。
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贛公網安備360982020001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