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以及除省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外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推進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和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依法履行備案審查工作職責,負責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報送備案工作。
第二章 備 案
第六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徑送省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依照《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送備案。
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應當報其他機關備案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說明,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電子文本。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制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其中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其他各一份,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電子文本。
第八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但不符合第七條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要求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結果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電子回執。
第九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按季度向社會公布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國家改革方向,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四)規章與省人民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規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實際情況;
(六)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照《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主動審查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后2個月內完成;情況疑難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認為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同上位法或者國家、本省相關政策相抵觸的,可以向接收備案的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寫明建議審查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建議人的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審查建議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審查建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補正審查建議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處理期限。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備案審查范圍的,應當自接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審查建議人;情況復雜,3個月內無法處理完畢的,經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對不屬于本機構備案審查范圍的,應當告知審查建議人向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對相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及本省重大改革、政策調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四)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十五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發現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需要有關機關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主要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關行業專家等協助審查。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建議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并報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中止;制定機關未及時提出書面處理計劃或者未按時完成的,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恢復審查并提出書面備案審查意見。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出書面備案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經審查,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個別條款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條款。
立即停止執行由制定機關自行決定或者根據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意見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經審查,認為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應當予以糾正情形的,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備案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報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制定機關應當將自行修改后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有關修改、廢止的決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跟蹤了解制定機關糾正處理進度,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糾正。
制定機關未按照備案審查意見糾正或者逾期未糾正的,由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予以改變、停止執行、撤銷等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規章與省人民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協調。
經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經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有關制定機關自行糾正;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者雙方規定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審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導,通過業務培訓、案例指導等方式,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探索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應用,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中旬,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對外公布的文件目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報送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落實或者拒不落實備案審查意見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依法具有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開展備案審查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自 江西省人民政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