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樟樹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及《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進一步優化樟樹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補充規定如下:
一、監管銀行的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從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監管銀行,按照“一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銀行應當對監管賬戶進行外觀標記,標記為“房地產預售資金”。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所提交的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含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三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采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協議應當明確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用款計劃、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監管賬戶的管理
(三)按照“一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每個樓盤不超過4個監管賬戶。證載信息中應載明商品房預售項目、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并在政務網上進行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監管賬戶,并通過附件方式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四)商品房項目在預售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如確需變更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的,應解除原三方監管協議,簽訂新的三方監管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程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期間,須暫停商品房銷售和網簽備案,完成監管賬戶資金劃轉,并書面告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按揭貸款銀行同步調整放款賬戶。
三、監管資金的使用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支付建設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設備款、農民工資、稅費等出現困難,存在引發社會矛盾風險隱患,確需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支付相關費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請撥付使用:
(1)在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并承諾限期分兩批補足監管額度資金的條件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享受一次提前節點申請預售資金(申請額度最高為重點監管資金的30%),用于解決建設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設備款、農民工資、稅費等,依申請撥付使用。
(2)有政府投資配套項目,且存在剩余工程款的樓盤,由政府相關部門出具政府投資配套項目剩余款項證明,開發企業承諾待政府投資項目剩余款項撥付進行補足后,可申請使用政府投資配套項目剩余款項的50%(且金額不超過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的60%)。
四、動態監管的要求
(六)監管銀行要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流向、流量的監控,實時將監管賬戶收支情況等信息推送至樟樹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系統確認購房人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足額到賬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進行網簽備案。
(七)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門依法對監管賬戶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凍結和扣劃的,監管銀行向有關部門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規定及監管協議等文件,說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
2023年4月3日
樟府辦發〔2023〕9號關于印發《關于樟樹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