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樟樹市應急管理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樟樹市應急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宜春市和我市關于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加速推進全市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促進全市安全態勢平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樟樹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樟辦字〔2014〕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和應急管理工作重要論述,聚焦“作示范、勇爭先”的目標要求,全面、準確貫徹安全發展理念,全面推行年度考核制度,全面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責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力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宜春市和我市工作要求落細落實,切實以高水平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鄉鎮(街道、場)和負有相關工作職能的市直有關單位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和森林防滅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統稱應急管理考核)。
第四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市減災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具體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消防救援大隊等有關部門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分級分類、綜合評價、客觀公正、持續完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應急管理考核以責任落實情況為主線,以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為重點,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體制機制建設、基層基礎建設、責任落實、依法治理、預警預防、應急救援等內容。
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年度應急管理考核指標計分細則。
第七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監測計分、半年評估通報、年終綜合評定等方式和程序進行。
日常監測計分。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照年度應急管理考核指標計分細則,采取檢查抽查、工作調度、綜合督查等方式,逐月就考核對象工作推進和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分。
半年評估通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就半年監測評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并通報全市。
年終綜合評定。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年度督查考核組,結合全年日常監測計分情況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實地抽查、復核考核對象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成效。經綜合評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評定建議,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綜合評定采用扣分法,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100分-日常監測扣分-年終扣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單位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單位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單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九條 按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單位得分由高到低評定先進單位,進行表揚,其中,鄉鎮(街道、場)先進單位8個;市直先進單位10個;并表揚部分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突出的先進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優秀:
(一)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
(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市直有關單位,因未依法履行規定的職責,導致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鄉鎮(街道、場)、工業園區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火災亡人事故的。
(四)轄區內在考核年度內被查實有1起涉及公職人員參與瞞報事故的。
(五)鄉鎮(街道、場)轄區內發生1起較大森林火災或轄區內森林火災發生率突破2次/年、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2公頃/次或發生森林火災亡人事故的。
(六)防汛抗旱工作不力,造成潰壩、決堤等重大險情及人員傷亡的。
(七)瞞報災情或救災工作不力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八)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或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被國務院安委會(辦)或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市直有關單位,因未依法履行規定的職責,導致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3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鄉鎮(街道、場)、工業園發生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3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火災亡人事故的。
(三)轄區內在考核年度內被查實有2起以上瞞報事故的。
(四)瞞報1起重大災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五)鄉鎮(街道、場)被宜春列入森林防滅火重點管理的。
(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涉及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類輿情未第一時間發現、處置與發聲,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的,或輿情發生后因處置不力、信息發布“時度效”不當引發網絡炒作的。
第十二條 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地、各有關部門通報,并報市委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等單位,并向社會公開。考核評分分值可按比例換算后,運用于其他考核內容中。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場)和市直有關單位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被“一票否決”的鄉鎮(街道、場)和市直有關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五條 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或消極應付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報批評等懲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省市應急管理工作需要,適時對本辦法及考核內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樟府辦字〔2019〕63號)文件自行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