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府辦發〔2022〕6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場),市直有關單位:
《樟樹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29日
樟樹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我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行為,盤活存量資產,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推動全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2〕12號)、《江西樟樹工業園區項目入園管理辦法》(樟辦發〔2020〕17號)等文件規定,按照與企業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落戶在樟樹市內(含市工業園區、各鄉鎮(街道)、場),且與樟樹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街道)、場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工業企業發生的出租、轉讓廠房土地行為。
2.本辦法所稱廠房是指企業工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標準廠房等(以下簡稱“廠房”)。本辦法所稱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土地,是指企業將廠房、生產經營性土地用于出租或發生產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轉移行為。
二、租賃和轉讓條件
(一)出租和轉讓企業條件
1.出租轉讓企業工業廠房須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產權明晰。
2.滿足生產經營條件和安全環保標準要求,以獨立單元或整層、整幢的形式出租,如果單層內租賃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企業出租轉讓面積在10畝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應引入1家規上企業。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轉讓:
1.主體建筑屬于違法建筑或權屬不清。
2.經有權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3.存在不規范的出租轉讓行為且未整改到位。
(二)承租和受讓企業條件
1.承租和受讓企業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定位,符合能耗、安全、環保等要求。
2.項目須按照相關職能部門要求進行安評、能評、環評,承租受讓企業未經規劃建設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廠房結構,項目消防等級不得低于租賃轉讓廠房消防設計等級,且滿足項目消防要求。
3.廠房土地轉讓項目應達到我市規定的畝均稅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
4.項目注冊登記、納稅在我市或擬遷入我市的工業企業。
三、審核程序
1.凡通過租賃方式利用我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新上工業生產項目的,視同新落戶項目,符合條件的項目可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附件1.1)。
2.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承租方項目進行預審,在符合出租條件的前提下,上報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審會評審通過后,出具項目落戶書面意見并備案(附件1.2)。
3.承租方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項目落戶書面意見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三證合一、稅收、項目立項、環評、安評等相關手續;對未提供項目落戶書面意見材料的項目,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上述手續。
4.對通過評審落戶的項目,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廠房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廠房出租企業和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等主體責任。
5.企業轉讓廠房和土地(不新上項目),需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附件1.3),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同意其轉讓的書面意見并備案(附件1.4),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依據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書面意見方可辦理股權變更等相關手續。對擅自轉讓的企業,相關部門不得受理。
四、監管責任
1.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土地實行審批備案,園區外企業由市工信局負責。
2.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場要對全市現有工業廠房的承租轉讓企業進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記入冊,建立臺賬,全面推進分類管理(附件1.5)。
(1)對符合產業導向、能耗、環保、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續不完善的,在兌現招商引資合同,補繳相關稅款后給予補辦相關手續;
(2)對不符合要求但有整改空間的已承租轉讓企業,各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場要加強指導、檢查,督促其兌現招商引資合同,補繳稅款并整改提升達到承租轉讓條件后給予補辦相關手續;
(3)對不能整改提升的由服務單位牽頭,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聯合予以關停取締。
3.市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等部門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履行好監管責任。
4.未經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擅自出租轉讓的企業,由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聯合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一切責任由出租轉讓企業承擔。
5.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工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為規范我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行為,盤活存量資產,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推動全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2〕12號)、《江西樟樹工業園區項目入園管理辦法》(樟辦發〔2020〕17號)等文件規定,按照與企業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落戶在樟樹市內(含市工業園區、各鄉鎮(街道)、場),且與樟樹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街道)、場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工業企業發生的出租、轉讓廠房土地行為。
2.本辦法所稱廠房是指企業工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標準廠房等(以下簡稱“廠房”)。本辦法所稱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土地,是指企業將廠房、生產經營性土地用于出租或發生產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轉移行為。
二、租賃和轉讓條件
(一)出租和轉讓企業條件
1.出租轉讓企業工業廠房須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產權明晰。
2.滿足生產經營條件和安全環保標準要求,以獨立單元或整層、整幢的形式出租,如果單層內租賃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企業出租轉讓面積在10畝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應引入1家規上企業。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轉讓:
1.主體建筑屬于違法建筑或權屬不清。
2.經有權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3.存在不規范的出租轉讓行為且未整改到位。
(二)承租和受讓企業條件
1.承租和受讓企業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定位,符合能耗、安全、環保等要求。
2.項目須按照相關職能部門要求進行安評、能評、環評,承租受讓企業未經規劃建設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廠房結構,項目消防等級不得低于租賃轉讓廠房消防設計等級,且滿足項目消防要求。
3.廠房土地轉讓項目應達到我市規定的畝均稅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
4.項目注冊登記、納稅在我市或擬遷入我市的工業企業。
三、審核程序
1.凡通過租賃方式利用我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新上工業生產項目的,視同新落戶項目,符合條件的項目可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附件1.1)。
2.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承租方項目進行預審,在符合出租條件的前提下,上報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審會評審通過后,出具項目落戶書面意見并備案(附件1.2)。
3.承租方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項目落戶書面意見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三證合一、稅收、項目立項、環評、安評等相關手續;對未提供項目落戶書面意見材料的項目,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上述手續。
4.對通過評審落戶的項目,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廠房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廠房出租企業和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等主體責任。
5.企業轉讓廠房和土地(不新上項目),需向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附件1.3),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同意其轉讓的書面意見并備案(附件1.4),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依據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書面意見方可辦理股權變更等相關手續。對擅自轉讓的企業,相關部門不得受理。
四、監管責任
1.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土地實行審批備案,園區外企業由市工信局負責。
2.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場要對全市現有工業廠房的承租轉讓企業進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記入冊,建立臺賬,全面推進分類管理(附件1.5)。
(1)對符合產業導向、能耗、環保、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續不完善的,在兌現招商引資合同,補繳相關稅款后給予補辦相關手續;
(2)對不符合要求但有整改空間的已承租轉讓企業,各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場要加強指導、檢查,督促其兌現招商引資合同,補繳稅款并整改提升達到承租轉讓條件后給予補辦相關手續;
(3)對不能整改提升的由服務單位牽頭,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聯合予以關停取締。
3.市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等部門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履行好監管責任。
4.未經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擅自出租轉讓的企業,由市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聯合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一切責任由出租轉讓企業承擔。
5.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工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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