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教體發〔2019〕150號
關于印發《樟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中心學校、初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中心小學,市直各學校(幼兒園)、城區教育辦,民辦學校: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贛教助字〔2019〕10號)文件精神,從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將義務教育階段非寄宿生納入生活補助范圍。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管理,確保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樟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樟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管理辦法
(此頁無正文)
樟樹市教育體育局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樟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生活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以下簡稱生活補助)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全日制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是指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在籍在校學生。
第四條 生活補助分為寄宿生生活補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補助。寄宿生生活補助資助對象為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內寄宿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寄宿生生活補助資助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
生活補助重點保障建檔立卡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以及城鎮貧困群眾家庭學生(含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
第五條 生活補助主要用于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其中,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寄宿學生在此基礎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的50%(即小學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第六條申請生活補助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七條申請生活補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包括以下8類: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4.孤兒學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7.其他城鎮貧困群眾家庭學生;
8.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的經濟困難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八條 生活補助按照“學年評定,學期發放,新增學生,重新評定”的原則審核發放。
第九條 生活補助資金根據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貧困面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共同承擔。
第十條 生活補助的申請與審核:
1.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后,學校組織學生提出生活補助申請,并填寫《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交學校。符合簡化工作流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2.學校要成立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生活補助評審工作。成員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3.學校評審小組依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和申請條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由評審小組組長在《申請表》上簽字或蓋章,并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表。《申請表》及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表學校留存。
4.初審通過的學生信息在學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情況學校拍照留存。公示時,應注意保護“學生個人隱私”,嚴禁公示“個人敏感信息”,超過公示期限應立即將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刪除。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學校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5.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填寫《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受助學生信息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簽字蓋章后報樟樹市教育體育局審核。
6.樟樹市教育體育局對所屬學校上報的受助學生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信息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提交宜春市教育體育局匯總蓋章后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活補助的發放與管理:
1.樟樹市教育體育局將受助學生信息提供給樟樹市財政局,每學期結束前,通過銀行卡或一卡通將生活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一律不得以現金、實物、服務等形式發放或抵扣。
2.生活補助發放完成后,學校應及時組織受助學生家長填寫“基礎教育資助金發放確認回執單”并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受助學生信息管理,每學期結束前,將受助學生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義務教育子系統” 和“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公系統義務教育欄”。
第十三條 學校要完善檔案管理制度,生活補助相關資料要分學期按年度裝訂成冊,留存5年以上備查。
第十四條 學校要嚴格落實學生資助工作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生資助工作各個環節負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生活補助由樟樹市教育體育局監督和管理。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生活補助資金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樟樹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樟樹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樟文教發[2011]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申請表
2.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受助學生信息明細表
3.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信息匯總表
附件1-1
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生活補助申請表
學校名稱: 年度:
姓名 | 性別 | 年級班級 | 照片 | |||
身份證號 | 學籍號 | |||||
監護人 姓名 | 監護人身份證號 | |||||
聯系電話 | 監護人銀行卡號 | |||||
家庭住址 | ||||||
申請項目 | 寄宿生生活補助□ 非寄宿生生活補助□ | |||||
申請理由(請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勾選) | □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 |||||
學校評審小組意見 | 評審小組組長簽章: | |||||
公示后審核意見 | 學校校長: (公章) |
說明:1.本表由評定學校存檔備查。
2.請將學生本人和法定監護人戶口復印件及銀行賬戶卡或存折復印件粘貼于背面。
附件1-2
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受助學生信息明細表( 年春季/秋季學期)
(非寄宿生補助 寄宿生補助)
學校:(蓋章)
序號 | 學生 姓名 | 性別 | 學段 | 年級 | 班級 | 身份證號碼 | 學籍號 | 貧困情況 | 家庭住址 | 監護人 銀行賬號 | 監護人姓名 | 監護人身份證號 | 監護人聯系電話 | 資助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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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簽名: 校長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注:本表評定學校填報,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存檔備查,另一份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
附件1-3
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信息匯總表
( 年春季/秋季學期)
(非寄宿生補助 寄宿生補助)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蓋章)
總人數(人) | 總金額(元) | 普通中小學 | 特殊教育學校 | 其中:建檔立卡家庭學生 | 其中:城鎮貧困群眾家庭學生 | ||||||||||||||||||||
小學 | 初中 | 小學 | 初中 | 小計 | 小計 | 小學 | 初中 | 特教 | 小計人數(人) | 小計 | 小學 | 初中 | 特教 |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人數(人) | 金額(元) | ||||||
制表人: 學生資助中心主任: 分管局領導(簽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填報,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檔備查,其余兩份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樟樹市教育體育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