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審計局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促進審計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堅決做好審計整改“后半篇文章”,打通審計監督“最后一公里”,推動審計查出問題全面真實整改,強化審計成果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江西省審計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5〕39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主體責任,市審計局負責整改督查,跟蹤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整改期限內反饋整改意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督查,是指市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和處理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情況;
(二)審計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
(三)受理機關對移送處理事項查處的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采取措施的情況;
(四)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批示要求的落實情況;
(五)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審計結果作出完善管理、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實審計整改責任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六)審計專報等其他審計文書反映問題或事項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有關審計整改的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是指依法接受審計和審計調查的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主管部門、領導批示要求整改內容涉及的有關職能部門、承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綜合報告和審計專報等審計文書,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提出的審計建議、移送處理的有關事項和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期限是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規定的整改截止期限,未明確期限的審計事項整改期限按90天計算。
第二章 審計項目整改督查程序
第七條 按照“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業務科室負責所實施的審計項目整改督查工作。涉及多個科室共同實施的同一個審計項目,由牽頭科室負責該審計項目整改督查工作,其他相關科室應積極配合。
第八條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組應積極鼓勵被審計單位“邊整邊改”。審計期間已經整改到位的,審計組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審計組還應對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報告已整改但實際未整改,或當時做了整改之后又恢復原狀等違規行為。復查結果應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九條 在出具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等審計文書后,審計組應書面或口頭告知,被審計單位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
審計組在出具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后,應按要求填報《審計項目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表》(詳見附件,以下簡稱“整改情況表”),于每月20日前將整改情況表(月報表)電子版報綜合科,12月20日前將整改情況表(年報表)電子版和紙質版報至綜合科,若當年審計項目查出問題未完成整改,以后年度仍須按要求填報該年度整改情況表(電子版),直至審計項目整改問題全部完成銷號后將電子版、紙質版一并填報至綜合調研科。
第十條 審計組應加強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督促被審計單位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制定整改清單。
第十一條 審計整改完成時限到期前10個工作日為即將到期警示提醒時間,由審計組警示提醒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及時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項目整改情況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表等整改材料。審計整改完成時限逾期后第5個工作日為整改警示時間,由綜合調研科警示審計組按期完成審計整改資料真實性的核查和驗收。審計整改完成時限到期后,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審計組應查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報送市審計局的整改資料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表;
(二)整改情況報告;
(三)問題整改情況證明資料。
業務科室應持續加強對未整改問題的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落實整改。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報送的整改資料應真實、合規。整改報告應反映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已整改到位問題應有支持的佐證資料;正在整改中的問題,應排出時間表,說明已整改的進度和下一步整改措施;未整改的應說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整改計劃。整改資料涉及金額、人員等有具體數字的問題應當與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文書中提出的問題數字一致。
第十三條 審計組應在收到整改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整改資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和驗收:
(一)合規性檢查。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是否及時報送、呈送機關是否為出具審計文書的審計機關、整改臺賬是否建立、整改報告是否正式規范并加蓋單位公章、整改問題是否與審計報告內容一致、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等。
(二)真實性檢查。主要對照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的問題整改證明材料,檢視整改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審計查出問題是否整改到位等。
審計組核查驗收情況應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和帶隊領導報告,整改資料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各業務科室應在審計整改核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完善整改情況表中“整改情況”一欄,報經審計組組長(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審計項目整改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一、整改進度,填寫全部整改完成、部分整改完成和尚未進行整改;二、督促被審單位制定完善的制度,填寫督促被審單位制定完善制度項數和制度文件及文號;三、填寫被審計單位采納審計意見建議條數;四、銷號情況,已整改完成的項目,在銷號欄填是、并于備注欄填寫銷號時間,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在銷號欄填否、并于備注欄填寫未銷號原因及被審計單位整改計劃等。
第三章 批示事項整改督查程序
第十五條 批示事項是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對市審計局呈報的審計綜合報告、審計專報等(以下簡稱審計呈報文書),明確批示要求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的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按照“誰呈報、誰負責”的原則,呈報審計文書的業務科室具體負責批示事項的整改督查工作。涉及多個業務科室共同完成的審計文書,由牽頭匯總的業務科室負責落實批示事項,其他相關業務科室應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秘書科負責統一受理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批示事項來文,提出辦文意見并報經局領導同意后,將批示事項轉交相關業務科室辦理,同時抄送綜合調研科。
第十八條 業務科室按照批示要求,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加強對整改情況的核查驗收,提高整改質量。涉及批轉相關單位牽頭整改的事項,業務科室應及時協調溝通,督促落實,收集整改情況。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事項整改情況,由牽頭科室負責審核驗收,匯總整改情況,并按要求填報整改情況表,經業務科科長、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綜合調研科備案。
第十九條 凡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批示事項,業務科室必須在一天內研究部署,三天內反饋工作進展情況,一般問題限定一周內辦結,復雜問題限定一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無法辦結的,經請示主要領導可視情況延期,并及時將批示事項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材料,報經分管局領導、局長審核同意后,按程序上報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業務科室上報領導機關和上級領導的書面報告材料應在正式行文后2日內送綜合調研科備案。
第四章 整改督導
第二十條 綜合調研科負責督導檢查業務科室開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進度和整改效果等情況,相關業務科室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綜合調研科結合業務科室報送的整改情況表建立相關工作臺賬。
第二十二條 綜合調研科可采取重點抽查或實地檢查等方式對整改效果進行督導。
第二十三條 綜合調研科對下列整改情況開展重點抽查: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的審計項目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報送的審計整改報告反映整改率低于80%的整改情況;
(三)局領導批示需要重點抽查的審計項目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重點抽查主要對業務科室立卷歸檔的整改資料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整改資料是否規范有效,證據材料是否充分,整改問題是否一致等。
綜合調研科對重點抽查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業務科室應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提出相應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綜合調研科應會同有關業務科室對下列整改情況開展實地檢查:
(一)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報送的整改報告反映整改率低于60%的;
(二)被審計單位或有關部門超過整改期限3個月(含)以上,經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實地檢查的。
第二十六條 綜合調研科組織開展實地檢查前,應商有關業務科室制訂工作方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會同業務科室共同組織實施。
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開展實地檢查的,應商綜合調研科制訂工作方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會同綜合調研科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綜合調研科應在完成實地檢查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實地檢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實地檢查工作開展情況;未整改落實或未整改落實到位的事項及原因;在綜合分析被審計單位情況和整改督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根據政務公開要求,推行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公開制度,或者采用會議、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審計結果情況,對不積極整改、屢查屢犯或整改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予以通報。
第五章 整改機制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分析機制。各業務科室應跟蹤分析審計移送辦理情況和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特別是針對歷史遺留問題、難以整改問題和審計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認真研究分析,立足長遠和宏觀全局,及時提出對策建議,消除問題產生的根源,不斷提高審計的針對性、建設性、宏觀性和前瞻性,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三十條 建立整改情況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審計整改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對應整改、整改到位、整改未到位等情況實行常態化動態管理。綜合調研科應建立整改工作進度臺賬,對應整改的審計項目,根據整改到期時間和警示時間,定期調度督辦,督促全部整改到位的及時予以銷號。
第三十一條 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業務科室應認真做好檢查、督促、跟蹤審計整改工作,整改督促檢查情況納入局年度績效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綜合調研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宜春市審計局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辦法(試行)》(宜審發〔2019〕9號)同時廢止。